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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票据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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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金融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广义的金融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狭义的金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一种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具有有价性、物权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点。有价性即金融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钱为目的;物权性即占有票据就享有物权,持票人可以依法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权;无因性即持票人出示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对取得票据的原因不负证明责任;要式性指票据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由于金融票据具有上述特点,使用金融票据可以使资金使用效益大大提高,加速资金周转,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规范商业信用,还可以减少现金使用,节省流通费用。因此发展金融票据业务已成为我国金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但是,金融票据的上述特点也使违法犯罪分子出于贪利目的而想方设法利用票据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日益突出。这类犯罪往往是在金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过程中进行的,因而它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更影响了金融票据的信誉,妨害了金融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破坏了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六种行为方式: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的,则不构成此项犯罪。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这种情形是指利用已经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行为。这里所说的“作废”的票据,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它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还包括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作废的票据。同上述第一种情形一样,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也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已经作废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冒用”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指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票据,如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的票据,或者明知是以上述手段取得的票据,而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二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或者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三是指用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拾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这里所说的“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是指票据签发人在其签发的支票上加盖的与其预留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处的印鉴不一致的财务公章或者支票签发人的名章。“与其预留印鉴不符”,可以是与其预留的某一个印鉴不符,也可以是与所有预留印鉴不符。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据的当事人之一,是依法定方式制作汇票、本票并在这些票据上签章,将汇票、本票交付给收款人的人。出票人签发汇票、本票时,必须具有可靠的资金保证。这里的“资金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承兑票据时,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它既包括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又包括出票人从出票时起就具有支付能力。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根据《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票据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票据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量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以票据诈骗共犯论处。这是因为,进行票据诈骗活动实现其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意图,往往离不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犯罪分子提供企业帐号、联行行号及密押等信息。还应注意的是、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不能一概而以票据诈骗共犯而论。例如,因自己的利用职务之便的主要行为,造成了本单位的经济损失的,此时应当按照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定性。只有因其帮助行为在造成了除自己所在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的,以及不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利用职务之便而侵吞、诈骗的,才以本罪共犯处罚。但无论以何罪处罚、都应从重处罚。如果在进行此种犯罪的过程中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如受贿的,则按牵连犯从重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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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诈骗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为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些状况进行了特别规定。如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是划分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则不构成本罪。应当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依据行为人自已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了解整个案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对于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没有这种故意和目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一般说来,具有以下情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不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2)将他人的金融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者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4)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失而作错误记载的:

    (5)不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而使用的。等等。

    (二)区分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惩治的是伪造、变造行为本身,而金融票据诈骗罪惩治的是使用这些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而没有使用的,则这种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77条的规定,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但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犯罪往往又是联系在一起的,表现为行为人先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然后使用该伪造、变造的票证进行诈骗活动,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一种牵连犯的情形,应当从一重罪,即按票据诈骗罪论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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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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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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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诈骗罪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一条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苦于问题的解释》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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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1 12:10:39

没有证据起诉是否会被法院受理

最近回复:

没有证据起诉法院通常会受理。法院在起诉环节主要审查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涵盖原告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被告、具备具体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且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并由受诉法院管辖,满足这些条件法院就应受理。然而证据在后续审理中极为关键。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若缺乏证据或证据不充分无法支撑诉讼请求,原告大概率会败诉。为提高胜诉可能性,建议如下:1. 起诉前通过合法途径全面收集证据,如合同、聊天记录、视听资料等。 2. 对收集到的证据妥善保管,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3. 若自身收集证据存在困难,可依法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2025-03-01 04:55:11

诈骗出狱后无能力偿还怎么办

最近回复:

结论:诈骗出狱后无能力偿还,还款责任也不会免除。法律解析: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互独立。诈骗者服刑完毕,只要债务没清偿,债权人权益仍受法律保护。被害人能通过民事诉讼,起诉要求其偿还诈骗所得财物。法院判决后,若债务人确实无财产可执行,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这并非一了百了,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债权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同时,债务人要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要是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法院会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处罚。如果大家在这方面遇到法律难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2025-03-01 02:45:56

仲裁中当对方隐瞒证据怎么办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1)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自身要积极主动收集能支撑自己主张的各类证据,以此来减小因对方隐瞒证据所带来的不利影响。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去获取证据,完善自身证据链条。(2)当事人有权向仲裁庭提出申请,要求对方交出其隐瞒的关键证据。仲裁庭在案件审理中有职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若对方拒绝且无正当理由,仲裁庭会基于现有证据和案件状况做出对其不利的判断。(3)当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是故意隐瞒重要证据,阻碍案件事实的查明,并且可能对仲裁裁决公正性产生影响时,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当事人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的规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提醒:仲裁中遇对方隐瞒证据莫慌,按程序处理。注意及时收集自身证据,申请对方提供关键证据,若符合条件及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2025-02-28 16:29:01

怎么起诉法人诈骗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1)证据收集极为关键。证明法人诈骗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各类证据都可能成为有力支撑。合同文本能展现双方约定,交易记录反映资金流向,通信记录揭示沟通细节,证人证言从侧面印证事实 。要确保这些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案件紧密相关。(2)起诉状是开启诉讼的重要文书。准确填写原被告信息,确保法院能顺利联系各方。清晰的诉讼请求让法院明确诉求方向,而详实的事实与理由部分,为法院了解全貌提供依据。(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材料,这决定案件能否被有效受理。后续法院按程序审理,当事人要积极配合,利用证据为自己发声。提醒:起诉法人诈骗要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确保起诉状内容准确无误。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2-28 06:20:35

妻子出轨了有证据能起诉吗

最近回复:

(一)收集证据要注意方式方法,比如通过合法途径安装摄像头等获取妻子出轨证据。(二)准备好相关书面材料,如聊天记录截图、通话记录等,证明妻子出轨事实。(三)若要追究重婚罪,需收集能证明妻子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像邻居证人证言、共同租房合同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2025-02-28 06:20:27

确认劳动关系证据不多怎么办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意义重大。银行工资流水和工资条是常见形式,从法律角度看,单位支付报酬是劳动关系的核心体现,此类证据能有力证明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对价关系。(2)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即便形式简单,依据法律规定,也可作为初步证据。这是因为它们表明劳动者在单位的身份,间接印证劳动关系。(3)考勤记录如打卡记录、排班表等,能清晰反映劳动者工作出勤情况,而出勤是履行劳动义务的重要表现,在确认劳动关系时作用关键。(4)同事证人证言有一定作用,不过由于证人与劳动者可能存在利害关系,证明力相对较弱。(5)通过合法录音与用人单位沟通,若单位在对话中承认劳动关系事实,可作为有效证据。同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利用行政力量调查收集证据,增加确认劳动关系的可能性。提醒:收集证据务必合法合规,若证据存在瑕疵可能影响效力。遇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

2025-02-28 03:10:28

诈骗犯出来以后钱没有还怎么办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1)与诈骗犯沟通是合理的初始步骤。诈骗犯即使刑满释放,退赔义务并不因刑罚执行完毕而消除,受害人有权要求其主动退赔。 (2)提起民事诉讼是重要途径。民事诉讼能通过法律程序要求诈骗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键在于证据的收集与提交。转账记录可直观呈现资金流向,聊天记录能反映诈骗过程,证人证言可佐证相关事实。(3)判决后若诈骗犯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是有力手段。法院通过查询、冻结、划扣存款及查封、拍卖财产等措施,强制其履行还款义务。 提醒:注意与诈骗犯沟通时保留好记录;提交证据要确保真实有效;申请强制执行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 。  

2025-02-28 01:48:02

诈骗500万被警察立案判多久

最近回复:

(一)如果涉及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首先要鼓励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二)积极筹集资金进行退赃退赔,诚恳地向被害人表达歉意,努力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为自己在量刑时争取有利因素。(三)如果存在共同犯罪,要判断自己是否属于从犯,若属于从犯,可依据法律规定主张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2025-02-27 21:02:46

诈骗3000以下无责吗

最近回复:

(一)了解各地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不同地区标准有别,有的低于3000元就认定犯罪,所以要清楚所在地区具体规定,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二)重视多次诈骗情形。即便单次诈骗金额未达当地刑事立案标准,但若是多次实施诈骗行为,也会综合考虑给予治安处罚。(三)明确未达诈骗罪标准也有后果。即便诈骗金额不满3000元不构成诈骗罪,依然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拘留和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025-02-27 01:21:58

取现金给别人没有证据怎么办

最近回复:

若取现金给别人却没有证据,这确实会带来一些麻烦。首先,回忆取款的时间、地点、金额等细节信息,尽可能详细地记录下来。②可以查看取款的银行流水,看是否能找到与给别人现金相关的记录或备注,若没有,可向银行咨询是否有其他途径可获取相关信息。③若取款时有同行的人,尽量让其回忆并提供相关情况,比如是否看到取款后将现金交给了特定的人等。④也可以尝试寻找周边的监控录像,看是否能捕捉到取款及后续与给别人现金相关的画面。⑤同时,与对方进行沟通,让其回忆并确认是否收到了现金,尽量获取对方的口头或书面确认。通过以上这些方法,或许能找到一些线索或证据,以解决取现金给别人却无证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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