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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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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虐待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

    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如果形成一种收养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

    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

    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4、在现实生活中,还经常出现一种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亲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无着落,乙丙夫妇见状而将甲领回去,自愿试行一种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一经同意赡养,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个家庭成员。

    只有基于上述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之侵害对象,这也是此种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方式怎样,是交替穿插进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养义务,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优势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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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认定虐待罪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立法规定和实践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虐待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从情节是否恶劣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根据本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虐待行为一般,情节较轻的,如一、两次的打骂,偶尔的不给饭吃、禁闭等,不应作为虐待罪论处。

    虐待情节是否恶劣,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1)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虐待时间的长短,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大小。虐待持续的时间长,比如几个月、几年,往往会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相反,因家庭琐事出于一时气愤而对家庭成员实施了短时间的虐待行为,一般也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2)虐待行为的次数。虐待时间虽然不长,但行为次数频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极易出现严重后果。例如,有的丈夫在妻子生女婴后的一个月内,先后毒打妻子10余次;有的儿女对因卧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给饭吃,一个月内就达20余次,等等。

    (3)虐待的手段。实践中,有的虐待手段十分残忍,例如,丈夫在冬天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门外受冻;丈夫用烙铁、烟头等烫妻子的阴部、乳房;儿女惨无人道地毒打年迈的父母等。使用这些残忍手段,极易造成被害人伤残和死亡,应以情节恶劣论处。至于打耳光、拧耳朵等虐待行为,便不能认为是手段残忍,一般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

    (4)虐待的后果是否严重。虐待行为一般都会程度不同地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和损害,其中有的后果严重,例如,由于虐待行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妇科病或者其他病症;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瘫痪、肢体伤残;将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杀等等。凡发生了上述严重后果的,都应以情节恶劣论处,当然,判断是否“情节恶劣”,可以根据上述诸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也可以根据其中的一个方面加以分析认定。

    2、从犯罪的对象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虐待罪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和扶养关系,如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虐待非家庭成员的,不构成虐待罪(但如果因虐待行为直接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按其他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虐待行为的手段,有时与故意杀人的手段十分相似,并且,虐待行为有时在客观上也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所以,虐待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较容易混淆。我们认为,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某一行为是构成虐待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时,应当从主观故意上区分二者的界限,虐待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

    (三)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虐待行为往往会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的后果。所以,虐待罪容易与故意伤害罪混淆。在司法实践中,也应当主要从主观故意上区别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出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在实施虐待行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其行为构成虐待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虐待罪。

    (四)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

    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本条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虐待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被虐待者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虐待者定罪量刑。因此要充分考虑被虐待者的意思。如果被虐待者不控告,司法机关就不要主动干预,这样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但根据本法第98条之规定,如果被虐待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民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被虐待者的其他近亲属也可以控告,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涉,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公诉。犯本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

    (五)本罪与遗弃罪的界限

    1、主观方面的区别: 虐待罪的故意是行为人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摧残和精神折磨;遗弃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也有实际履行扶养义务能力而拒绝扶养。

    2、客观方面的区别:虐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或连续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行为;遗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具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3、主体要件的区别:虐待罪的主体,必须是在一个家庭内部共同生活的成员;遗弃罪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扶养义务而且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人。

    4、客体要件的区别:虐待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合法权益,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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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虐待罪的量刑标准

    1、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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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虐待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260条的规定,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被虐待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于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具有虐待行为且达到情节恶劣。这里所说的“虐待”,具体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虐待行为有别于偶尔打骂或者偶尔的体罚行为的明显特点是:经常甚至一贯进行的,具有相对连续性。这里所说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非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不构成本罪。根据法律的规定,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犯罪。可以说“情节恶劣”,是本罪的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情节恶劣,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残;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或者长期虐待、屡教不改的等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地受到虐待,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的损害或者导致死亡,或者不堪忍受而自杀。

    实践中应当注意:如果行为人是故意要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而采取长期虐待的方式来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不应按虐待罪来进行处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应依照本法关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虐待家庭成员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犯罪,属于告诉才处理。也就是说对于犯虐待罪,在没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才处理,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但是,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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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虐待罪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劳动部关于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私营企业经营者不得打骂、虐待和侮辱职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七十六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6、《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九条
    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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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提问 提交

2025-01-29 17:47:41

南通工伤待遇多久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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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工伤待遇的到账时间有不同情形:1. 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后,工伤保险基金会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这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环节,确保职工应得的补偿能落实到位。2. 医疗费用报销方面,只要资料齐全、符合规定,一般会在受理后的一定工作日内拨付,像30个工作日左右,但实际可能有变化。这体现了工伤保险的及时性原则。3. 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手续完备后会按流程拨付,从申报到到账大概1  3个月。4. 单位承担的待遇,如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单位财务流程支付。若单位拖延,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维权,让单位支付应得待遇。

2025-01-23 16:00:38

我是农转非户口能享受农村退休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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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2025-01-22 14:23:24

单位干了二十七年叫待岗半年合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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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2025-01-20 14:17:20

老师 停薪待岗6个月 可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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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待岗不是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单位没有合理的事项对你的岗位进行了停薪的决定,你是可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劳动报酬的。

2025-01-18 01:29:11

工伤享有哪些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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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医疗救治相关待遇:  治疗费用方面,若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要是用人单位没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那这笔费用就得用人单位自己掏腰包。  康复性治疗费用上,工伤职工到签了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只要费用符合规定,就从工伤保险基金里支付。(二)停工留薪期待遇方面:  职工因工作受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时,在停工留薪期内,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会变,由所在单位按月发放。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要是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过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能超过12个月。(三)伤残相关待遇:  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评定了伤残等级,并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保险基金就会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来支付,标准分别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一级伤残是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是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是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是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是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是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是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是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是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是7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是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是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是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是本人工资的75%。要是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按月发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是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是本人工资的60%,而且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若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四)工亡相关待遇:  丧葬补助金:是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能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25-01-17 14:24:04

想了解,离休教师死后有什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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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情况请联系人社部门

2025-01-17 14:22:03

离休教师死后有什么待遇,想了解:是否有丧葬补助或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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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情况请联系人社部门

2025-01-12 15:36:24

国家对无子女退休后的待遇有哪些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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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女有退休工资的老人,在国家政策层面享受到了多方面的保障和优惠,包括基本生活保障、住房保障、社会福利与补贴以及退休工资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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