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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非法采矿罪

    非法采矿罪指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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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采矿资格,但为了获取矿产品而持有的心理态度。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蕴于地壳之中的,能为人们用于生产和生活和各种矿物质的总称。其中包括各种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金属、非金属矿产、燃料矿产和地下热能等。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采矿包括四种情形:

    1.无证采矿的行为

    无证采矿的行为,即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根据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不论是国营矿山企业,还是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都必须经审查批准和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矿产资源法》第16条的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矿区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划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依照第三、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同时,《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对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审查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办法,个体采矿的管理办法,由省级权力机关制定。凡未经过上述合法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均视为无证采矿行为。

    2.擅自在未批准矿区采矿的行为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他人矿区采矿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国有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实行有计划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矿区内采矿。如《矿产资源法》第20条的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凡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采矿的,即为非法采矿。

    所谓“国家规划区”,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民经济建设长期的需要和资源分布情况,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确定列入国家矿产资源开发长期或中期规划的矿区以及作为老矿区后备资源基地的矿区。

    所谓“”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指以国民经济来说,经济价值重大或经济效益很高,对国家经济建设的全局性、战略性有重要影响的矿区。

    所谓”矿区范围“,是指矿井(露天采场)设计部门确定并依照法律程序批准的矿井四周边界的范围。

    3.擅自开采保护矿种

    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所谓“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对国民经济建设、高科技发展具有特殊重要价值,资源严重稀缺,矿产品贵重或者在国际市场上占有明显优势等,在一定时期内由国家依法定程序确定的矿种,如1988年《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中指出,国务院决定将黄金矿产列为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除黄金之外,我国还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等等矿种列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4.“越界采矿”的行为

    所谓“越界采矿”,是指虽持有采矿许可证,但违反采矿许可证上所规定的采矿地点、范围和其他要求,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进行非法采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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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采矿罪如何认定

    一、区分本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

    两罪所不同的主要表现在客观特征上,非法采矿罪是违反矿产资源法,在无证的情况下所实施的非法采矿,或者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而破坏性采矿罪,则是在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非法采矿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采矿行为,是由于采矿单位或个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采矿条件而在未予以颁发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通常缺乏一定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因而,在非法采矿过程时常伴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非法采矿与二罪的不同之处

    非法采矿与二罪的不同之处:

    (1)客体不同。非法采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则是社会的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安全;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侵害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安全,也即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采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则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关于劳动安全设施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非法采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

    (4)主观要件不同。非法采矿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个别情况下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在主观上不排除放任的、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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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采矿罪的量刑标准

    1、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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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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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采矿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虽不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五条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挖海砂,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虽不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造成海岸线严重破坏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六条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二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七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多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价值数额累计计算。

    第九条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条实施非法采矿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实施破坏性采矿犯罪,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退赔,积极修复环境,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一条对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曾因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受过处罚的除外。

    第十二条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用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的专门工具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没收。

    第十三条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

    矿产品价值难以确定的,依据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一)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

    (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报告。

    第十四条对案件所涉的有关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下列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一)司法鉴定机构就生态环境损害出具的鉴定意见;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是否属于破坏性开采方法出具的报告;

    (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就是否危害防洪安全出具的报告;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就是否造成海岸线严重破坏出具的报告。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解释第三条、第六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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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7 04:42:24

法院不采取强制措施怎么办

最近回复:

1.法院不采取强制措施,首要原因是要考量案件是否满足法定条件,像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以及社会危险性等。若不满足,法院当然不会采取行动。2.其次,可能是申请方提供的证据不够有力,无法支撑采取强制措施的请求,此时法院需谨慎权衡。3.若对法院决定不满,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要详细阐述认为应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及相关证据。但要牢记,强制措施的采取必须严格依法,不能随意决定。总之,应以理性态度看待法院决定,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救济。

2025-02-25 18:43:27

非工伤骨折赔偿多少钱

最近回复:

非工伤骨折的赔偿金额得看具体情况来定,主要有下面这些方面: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来赔偿,有多少赔多少。2.误工费:根据误工后减少的收入算。要是受害人因为受伤致残,一直没办法正常工作,那误工时间可以算到定残日的前一天。3.护理费:要看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护理的人数以及护理的期限来确定赔偿数额。4.交通费:按照受害人以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因为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花的费用来计算。5.营养费:要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结合受害人的伤残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要是构成伤残,还得赔残疾赔偿金等。具体赔多少,得根据伤残等级等各种因素综合起来算。总之,赔偿金额得把各种因素都考虑进去,以实际的损失作为计算依据。

2025-02-25 16:53:24

非浑身子女有继承权吗

最近回复:

非亲生子女在某些情况下是有继承权的,具体情况得看下面这几点:1.合法收养关系:要是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那养子女和亲生子女的继承权是一样的。比如说,通过正规法律程序收养的孩子,在继承遗产这件事上,和亲生的孩子权利相同。2.非婚生子女: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权利平等,对父母的遗产同样有继承权。比如父母没结婚生的孩子,在继承遗产时和父母结婚后生的孩子地位一样。3.遗嘱情况:要是被继承人立了遗嘱,明确表示不让非亲生子女继承,那非亲生子女就不能继承遗产了。总之,非亲生子女有没有继承权,得看有没有合法收养关系、是不是非婚生子女,还有被继承人有没有留遗嘱等。具体得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来判断。

2025-02-25 06:04:32

二审上诉开庭提交新证据采纳吗

最近回复:

关于二审上诉开庭时提交新证据会不会被采纳,得看具体情况。具体说明如下:1.可能被采纳的情况:如果新证据属于“新的证据”,像是一审庭审结束后才新发现的证据,而且这个证据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有重要影响,那么法院有可能会采纳。2.通常不被采纳的情况:要是新证据不是新发现的,而是当事人故意藏着掖着,或者在一审的时候本来能够拿到却没去拿、没提交的,法院一般就不会采纳了。另外,就算新证据被采纳了,也不代表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就一定会改变,还得结合整个案件的情况来判断。总之,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新证据的时候得慎重,一定要保证新证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

2025-02-24 06:19:47

非法用工要走劳动仲裁吗

最近回复:

关于非法用工,一般是不适用劳动仲裁的。下面给大家讲讲相关情况:1. 什么是非法用工:非法用工就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在没有取得合法用工资格的情况下招用劳动者。2. 非法用工的处理:要是出现非法用工情况,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要是给劳动者造成损害了,用人单位得承担赔偿责任。3. 为何不适用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处理合法劳动关系中劳动争议的法定途径。但非法用工不属于合法劳动关系的范畴,所以通常就不走劳动仲裁程序了。4. 劳动者的维权方式:要是碰到非法用工问题,劳动者要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这样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行政部门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处理,让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2025-02-19 05:55:24

公司非法转移财产怎么认定

最近回复:

(一)对于公司非法转移财产的认定,普通人可以关注公司高层动态,若高管等有权力处置资产的人员有异常举动,需提高警惕。(二)日常留意公司经营活动,要是出现不合理的债务清偿、资产转让等行为,可能存在财产非法转移情况。(三)债权人在怀疑公司非法转移财产时,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避免自身利益受损。同时尽快收集财务账目等证据,以便后续维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2025-02-17 16:20:29

您好,在吗,我要咨询非法入侵罪的认定

最近回复:

非法侵入罪一般指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认定要点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住宅安宁权。住宅安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与住宅生活有关的安宁不受非法侵害的人格权 。2.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是指没有法律依据或未经住宅主人同意。“侵入”主要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权利人的意思,或破坏他人住宅的安宁,仍决意为之。

2025-02-17 14:27:08

非本人银行贷款逾期

最近回复:

您好!找工作人员沟通解决。

2025-02-17 14:07:06

想了解,非吸案业务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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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会,如果积极退赃退赔的话

2025-02-17 14:06:11

公司出现非吸罪时,业务员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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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就纠纷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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