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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河县十级伤残计算方式

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分为两种:合同未到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6个月本人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个月本人工资。新河县十级伤残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新河县十级伤残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新河县十级伤残计算方式

一、新河县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867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1278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9364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071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271元;

6、上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60706元

(2)采矿业95838元

(3)制造业80289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15727元

(5)建筑业69392元

(6)批发和零售业63068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97698元

(8)住宿和餐饮业45346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32218元

(10)金融业95401元

(11)房地产业71833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9874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93508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5032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4796元

(16)教育86608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86762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8373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74221元

二、新河县十级伤残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2.康复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3.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4.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2)受害人不能举证有固定收入,且从事农业生产的

误工费=上一年度新河县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3)受害人不能举证有固定收入,其他

误工费=上一年度新河县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5.护理费

(1)住院期间的护理及出院后的短期医嘱护理

护理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护理费=上一年度新河县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65天×医嘱护理天数

(2)出院后的长期康复护理

护理费=上一年度新河县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6.交通费

(1)市内

交通费=2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2)市外

乘坐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等据实计算;使用或借用私家车,交通费参照居住地和就医地两地之间公共交通工具费用计算,但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7.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各地市辖区内就医,参照各地市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标准;外地就医,参照新河县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日标准

8.营养费

营养费=20元/天×住院天数

9.住宿费

按照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10.残疾赔偿金

(1)一般的人身损害十级伤残赔偿金:

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10%

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10%

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10%

(2)工伤十级伤残赔偿金:

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个月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人数×10%

(2)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扶养人数×10%

(3)被扶养人在60-75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年÷扶养人数×10%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10%

(5)被扶养人有数人时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致残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该新河县十级伤残计算方式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新河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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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补偿金要加年终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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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从法律规定层面,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工资包含多种货币性收入。若年终奖属于工资范畴且在该十二个月周期内发放,原则上应计入计算基数。 (2)在实践中,需结合实际判断。若年终奖基于企业经营效益、特殊奖励等,发放不确定、偶然,并非基于劳动者正常劳动付出,可能不计入。 (3)若年终奖相对固定,与劳动者工作表现、业绩常规挂钩,一般应计入计算基数。 提醒: 具体案件中情况各异,是否将年终奖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需综合分析,如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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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一般是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年终奖是否计入需结合实际判断,相对固定、与工作表现和业绩常规挂钩的通常计入,基于企业效益、具不确定性偶然性的可能不计入。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明确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资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等货币性收入。从法律层面看,若年终奖属于工资范畴且在规定的十二个月周期内发放,理论上应计入计算基数。但实践中,要具体分析。比如,有些年终奖是基于企业整体经营效益、特殊奖励等发放,并非劳动者正常劳动付出所得,发放具有不确定性和偶然性,这种情况下可能不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而若年终奖相对固定,与劳动者工作表现、业绩常规挂钩,那就一般应计入计算基数。如果您在经济补偿金计算方面存在具体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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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法律规定角度,若年终奖属于工资范畴且在计算平均工资的十二个月周期内发放,通常应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因为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包含多种货币性收入。 (二)实践中,若年终奖基于企业经营效益、特殊奖励等发放,具有不确定性、偶然性,并非基于劳动者正常劳动付出,可能不计入。 (三)若年终奖相对固定,与劳动者工作表现和业绩常规挂钩,一般应计入计算基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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