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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县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根据《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独山县人身损害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独山县人身损害各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独山县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医疗费

根据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计算

2.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上一年度独山县相同或相近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

(1)市内

交通费按照正式票据据实计算,且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2)市外

交通费参照汽车、火车、高铁等普通等次车票价格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

营养费计算标准为50元/天×住院天数

7.住宿费

按照住宿费正式票据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8.残疾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0.丧葬费

按独山县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死亡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以上内容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仅作参考,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独山县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院伙食补助费

6.营养费

7.住宿费

8.残疾赔偿金

9.残疾辅助器具费

10.丧葬费

11.死亡赔偿金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以上内容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仅作参考,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独山县人身损害计算方式

一、独山县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996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9211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2856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333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557元;

6、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9324元;

7、上年度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63394元

(2)采矿业87527元

(3)制造业93928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26568元

(5)建筑业81816元

(6)批发和零售业91457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02538元

(8)住宿和餐饮业50292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19635元

(10)金融业190319元

(11)房地产业78619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1264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12145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57432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51631元

(16)教育100736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16165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90119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99518元

二、独山县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需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2.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上一年度独山县统计局公布的相同或相近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3.护理费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护理费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

护理费=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365天×护理天数

4.交通费

(1)市内

交通费按照正式票据据实计算,且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2)市外

交通费参照汽车、火车、高铁等普通等次车票价格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各市、州政府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有统一规定文件的,按照该文件执行。没有规定文件的,按照 100元/天计算

6.营养费

营养费=50元/天×住院天数

7.住宿费

按照住宿费正式票据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8.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0.丧葬费

丧葬费赔偿金额=独山县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11.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2)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3)被扶养人在60-75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5)被扶养人有数人时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为四万元以下(含四万元)。其中,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四万元;造成受害人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依次予以确定

以上内容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仅作参考,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该独山县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独山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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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账需要还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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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账,若为夫妻共同债务,无需还回;若为一方个人债务,离婚等情况下非负债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多承担部分。 法律解析: 1、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此类债务是合理合法的。 2、若债务是一方个人债务,比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等,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后,在离婚等特定情形下,非负债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其多承担的部分,这是为了保障非负债方的财产权益。 实际生活中,债务性质的判断可能较为复杂,涉及诸多因素。若遇到此类问题难以确定,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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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账需要还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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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账的情况,需根据债务性质来确定是否需要还回来。 1. 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后无需再还。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是法律规定,共同财产用于偿还共同债务合理合法,这符合婚姻关系中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2. 若债务是一方个人债务,却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在离婚等情形下,非负债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多承担部分。这是为了保障非负债方的财产权益。 判断债务性质要依据具体法律规定和事实,如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有无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等。对于复杂情况,应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准确法律建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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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账后无需再还回来。因为夫妻共同财产本身就是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用于偿还共同债务是符合法律规定和情理的。比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种情况下用共同财产偿还很合理。 (二)要是债务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却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在离婚等特定情形下,非负债方是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其多承担的部分的。例如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就属于个人债务,这种情况下非负债方有权要求返还。 (三)判断债务性质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像债务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是否有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等都是判断的重要因素。如果遇到情况复杂难以判断的,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从而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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