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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要立自书遗嘱,遗嘱人要确保自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状态正常,然后亲笔书写遗嘱内容,签上自己的名字,还要注明日期。这一过程要完全由遗嘱人自己独立完成,不能有他人代劳,这样才能保证遗嘱的有效性。
(二)当遗嘱人由于身体原因不能自书遗嘱时,代书遗嘱就成为一种选择。这种情况下,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个人代书遗嘱内容,注明日期,并且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都要签名。这样做是为了防止遗嘱被伪造或者篡改,确保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三)以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时,也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是因为录音录像遗嘱可能存在剪辑、伪造等风险,多个见证人的存在可以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口头遗嘱是一种特殊情况,只有在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才能订立。但如果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并且口头遗嘱订立时同样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