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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

农民工在工作中,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要求到定点医院进行医疗救治。 其次,要知道工伤的范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类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事故发生后,要保留证据,证据包括证明是工伤的证据和医疗证据,并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苍南县交通肇事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苍南县农民工工伤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苍南县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

一、未参加工伤保险

1)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其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一级伤残为十六倍,二级伤残为十四倍,三级伤残为十二倍,四级伤残为十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前的工资福利、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规定支付。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要求变更为一次性领取的,其待遇额度为一次性待遇总额扣除已经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后的余额。

2)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亲属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以初次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按照下列期限核发:供养亲属未满十八周岁的,计算到十八周岁;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二十周年计算,但超过六十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周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要求变更为一次性领取的,其待遇额度为一次性待遇总额扣除已经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后的余额。

二、参加工伤保险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住院进行治疗或者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三十五的标准,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确定。

3.交通、食宿费用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本市、县以外地区进行治疗或者康复的,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按照当地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4.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生活护理费自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布次月起调整。

8.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9.伤残津贴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难以被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发给伤残津贴的,其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水平同步进行调整。

1)一到四级伤残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五到六级伤残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符合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规定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最高伤残等级计发。

1)五到六级伤残

五到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为三十个月,六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

2)七到十级伤残

七到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七级伤残为十个月,八级伤残为七个月,九级伤残为四个月,十级伤残为两个月。

1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规定标准,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符合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最高伤残等级计发。

1)五到六级伤残

五到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五级伤残为三十个月,六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

2)七到十级伤残

七到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七级伤残为十个月,八级伤残为七个月,九级伤残为四个月,十级伤残为两个月。

12.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3.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苍南县农民工工伤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伙食补助费

3.交通、食宿费用

4.工伤康复费

5.辅助器具费

6.停工留薪期工资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8.伤残补助金

9.伤残津贴

1)一到四级伤残

2)五到六级伤残

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五到六级伤残

2)七到十级伤残

1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五到六级伤残

2)七到十级伤残

12.丧葬补助金

13.供养亲属抚恤金

1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苍南县农民工工伤计算方式

一、苍南县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302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71268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7565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4511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7483元;

6、上年度苍南县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22309元;

7、上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80806元

(2)采矿业99510元

(3)制造业97735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68584元

(5)建筑业75792元

(6)批发和零售业120042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21968元

(8)住宿和餐饮业61543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57631元

(10)金融业175773元

(11)房地产业106292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96730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74772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81802元

(16)教育151272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79535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38718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77553元

二、苍南县农民工工伤计算方式

(一)未参加工伤保险

1)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其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一级伤残为十六倍,二级伤残为十四倍,三级伤残为十二倍,四级伤残为十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前的工资福利、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规定支付。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要求变更为一次性领取的,其待遇额度为一次性待遇总额扣除已经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后的余额。

2)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亲属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以初次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按照下列期限核发:供养亲属未满十八周岁的,计算到十八周岁;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二十周年计算,但超过六十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周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要求变更为一次性领取的,其待遇额度为一次性待遇总额扣除已经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后的余额。

(二)参加工伤保险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住院进行治疗或者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三十五的标准,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确定。

3.交通、食宿费用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本市、县以外地区进行治疗或者康复的,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按照当地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4.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生活护理费自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布次月起调整。

8.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9.伤残津贴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难以被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发给伤残津贴的,其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水平同步进行调整。

1)一到四级伤残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五到六级伤残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符合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规定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最高伤残等级计发。

1)五到六级伤残

五到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为三十个月,六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

2)七到十级伤残

七到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七级伤残为十个月,八级伤残为七个月,九级伤残为四个月,十级伤残为两个月。

1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规定标准,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符合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最高伤残等级计发。

1)五到六级伤残

五到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五级伤残为三十个月,六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

2)七到十级伤残

七到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七级伤残为十个月,八级伤残为七个月,九级伤残为四个月,十级伤残为两个月。

12.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3.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该苍南县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苍南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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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可以自己在家盖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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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宅基地规定方面:农村村民一户一宅是基本原则,宅基地面积有明确的上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要盖楼必须先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否则后续建房行为缺乏基础支撑。 (2)审批手续方面:需按程序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再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缺少审批环节,盖楼行为就是违法的,可能面临拆除等后果。 (3)规划及相邻关系方面:要符合城乡规划,避开禁止建设区域。同时要兼顾相邻权利人权益,保障采光、通风等。否则可能引发邻里纠纷,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提醒: 农村自家盖楼务必遵循相关规定,办理好审批手续,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若遇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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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可以自己在家盖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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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农村自己在家盖楼需符合宅基地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以及符合城乡规划要求,还要考虑相邻关系,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在宅基地方面,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且面积有明确限制,新建房屋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宅基地使用权,这是保障宅基地合理分配和利用的重要规定。审批手续上,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申请,经乡镇审核、县级批准,这一系列程序是确保建房行为合法合规的必要流程,未经批准擅自盖楼违反法律规定。城乡规划方面,禁止在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建房,是为了保护特定区域的功能和生态环境。而考虑相邻关系,保护相邻权利人采光、通风等权益,体现了对他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如果对农村盖楼的具体规定仍有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或者当地相关部门进行咨询,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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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可以自己在家盖楼吗

唐山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一)宅基地规定方面,严格遵循“一户一宅”原则,确保宅基地面积不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宅基地使用权,比如继承、合法申请等。 (二)审批手续上,按程序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经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政府批准后再动工,避免未经批准擅自盖楼。 (三)城乡规划及相邻关系方面,避开农田保护区等禁止建设区域,盖楼时充分考虑相邻权利人采光、通风等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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