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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行工伤认定:这是确定能否获得工伤赔偿的关键步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明确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1. 医疗费:按实际支出进行报销,需要保留好相关的医疗费用票据,以便后续报销。
2.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 护理费:根据护理依赖程度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 伤残赔偿金:若构成伤残等级,一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本人工资,依此类推,每级减少2个月。
5. 伤残津贴:具体数额与职工本人工资、伤残等级等因素相关。例如,一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5%等,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关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的赔偿:如果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相关赔偿,其标准各地规定有所不同,需要参照当地的具体规定来确定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包括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相应伤残待遇,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