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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清县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赔偿,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造成结果等决定。宝清县精神损失费赔偿的多少也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宝清县精神损失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宝清县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1、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或致残,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予支持。

2、受害人未构成伤残,但遭受到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

可以根据案情适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3、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参照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方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具体案情确定。

(1)原则上受害人未构成伤残,但遭受到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或伤残十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

(2)以此类推,伤残九级的,一般在5000元至10000元之间确定赔偿数额;

(3)伤残一级或死亡的,一般在45000元至50000元之间确定赔偿数额。

宝清县精神损失费赔偿项目

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宝清县精神损失费计算方式

一、宝清县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346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5042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8577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4011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162元;

6、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40996元

(2)采矿业98793元

(3)制造业81878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92695元

(5)建筑业62166元

(6)批发和零售业77983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93288元

(8)住宿和餐饮业41197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93945元

(10)金融业74150元

(11)房地产业53953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92982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97529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3908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1953元

(16)教育92853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85042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1787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76461元

二、宝清县精神损失费计算方式:

1、十级伤残=1000-5000元

2、九级伤残=5000-10000元

3、八级伤残=10000-15000元

4、七级伤残=15000-20000元

5、六级伤残=20000-25000元

6、五级伤残=25000-30000元

7、四级伤残=30000-35000元

8、三级伤残=35000-40000元

9、二级伤残=40000-45000元

10、一级伤残、死亡=45000-50000元

该宝清县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宝清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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