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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事故中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者的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伤残等级不同,赔偿项目也不同。新县工伤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新县各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新县工伤赔偿标准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交通、食宿费用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8.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恢复工作后由于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用人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七十,本人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9.伤残津贴

1)一到四级伤残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五到六级伤残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百分之三十。

1)五到六级伤残

五到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为: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

2)七到十级伤残

七到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为: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

1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得减少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和按有关规定应当享受的经济补偿金。

1)五到六级伤残

五到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为:五级五十六个月,六级四十六个月。

2)七到十级伤残

七到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为:七级三十六个月,八级二十六个月,九级十六个月,十级六个月。

12.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3.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1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五十四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对属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工亡者,按六十个月发给。


该新县工伤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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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怎样确定自家宅基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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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的确定有多种依据。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明文件是重要依据,上面会写明所有者信息。要是没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登记簿也可查询,能知晓宅基地归属情况。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为集体所有,农民仅有使用权。但实际里经合法审批并长期占有、使用的宅基地,基本可认定使用者为所有者。当有争议时,有相应的解决途径。 1. 可先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处理争议。 2. 要是对处理决定不满,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确定宅基地所有权得综合书证和合法程序等因素。首先要积极获取并查看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登记簿等相关文件。若有争议,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去解决,先向乡镇政府申请处理,不满意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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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要明确自家宅基地所有权可参考这些方面: 1. 查看土地使用证这类权属证明文件,上面会写明宅基地所有者的情况。要是没有这个证,就去查集体土地登记簿,它对宅基地的归属等有详细记录。 2. 从法律上讲,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农民只有使用权。不过实际中,按合法审批流程获得并长期使用的宅基地,一般就认定为使用者所有。 3. 要是有争议,能找乡(镇)政府来处理,要是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到法院起诉。总归来说,确定宅基地所有权要综合多种因素,像相关书证以及合法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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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想要确定自家宅基地所有权,首先要找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明文件,因为这里面清楚写着宅基地所有者信息,这是最直接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权属证书是确定土地相关权益的重要依据。 (二)要是没有土地使用证,那就去查看集体土地登记簿,这个簿子会详细记录宅基地的归属等情况。因为在我国,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这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确表述,所以集体土地登记簿对于确定宅基地的归属情况有着关键的意义。 (三)在实际操作中,那些经过合法审批程序取得,并且长期占有、使用的宅基地,一般可以被认定为使用者所有。这里的合法审批程序是基于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设定的,以确保宅基地的使用符合规定,保障使用者权益。 (四)要是存在争议,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处理,这是处理宅基地争议的一种合法途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果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对当事人权益的进一步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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