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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区工伤计算方式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事故中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者的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伤残等级不同,赔偿项目也不同。渝北区工伤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渝北区各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渝北区工伤计算方式

一、渝北区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666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5509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9313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0574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727元;

6、上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73140元

(2)采矿业96743元

(3)制造业89966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10863元

(5)建筑业67918元

(6)批发和零售业87988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97665元

(8)住宿和餐饮业48566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55067元

(10)金融业129860元

(11)房地产业87315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6893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49205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86319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65841元

(16)教育127699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43140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93912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21249元

二、渝北区工伤计算方式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具体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交通、食宿费用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具体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4.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生活护理费每年从1月1日起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发。

8.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9.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一到四级伤残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五到六级伤残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五到六级伤残

五到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计发。

2)七到十级伤残

七到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计发。

1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五到六级伤残

五到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60个月、六级48个月计发。

2)七到十级伤残

七到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计发。

12.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3.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其死亡时享受的伤残津贴或养老保险待遇为基数,按《条例》规定的比例计发。

1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该渝北区工伤计算方式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渝北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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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人以上算寻衅滋事

鄂州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在法律层面,一般三人以上的行为才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寻衅滋事是一种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通常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等行为。三人以上共同实施此类行为时,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更容易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比如在一些公共场所,如商场、街道等,三人以上聚集在一起,随意辱骂他人、故意毁坏公共财物、追逐拦截他人等,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这种行为不仅会对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损害,也会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判断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不仅要看人数,还要综合考虑行为的具体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如果只是偶尔的两人之间的冲突,且情节较为轻微,通常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只有在多人多次实施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时,才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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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人以上算寻衅滋事

黄石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寻衅滋事是一种违法行为,关于几人以上算寻衅滋事,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人数界限。只要多人共同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例如,多人一起在公共场所肆意打闹、辱骂他人,或者结伙对他人进行殴打、恐吓等,这些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但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如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来综合判断。不能简单地以人数来确定是否构成寻衅滋事,而是要全面考量各种因素,以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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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人以上算寻衅滋事

刑事辩护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在日常生活中,三人以上的行为才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当然,这只是一个大致的标准,具体情况还得看实际的行为表现和情节严重程度。 如果只是两三个人偶尔有点小摩擦、小冲突,可能还够不上寻衅滋事的范畴。但要是一伙人聚在一起,故意找茬儿、无事生非,比如在公共场所大喊大叫、追逐打闹,严重影响了公共秩序,那这种行为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 而且,寻衅滋事不仅仅是多人一起行动这么简单,还得看他们的行为目的。如果是为了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或者是为了给别人找麻烦,那性质就更恶劣了。比如说,有人在街头无故殴打他人,或者是多次扰乱公共秩序,这些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 总之,不能简单地以人数来判断是否构成寻衅滋事,而是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秩序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只有那些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多人行为,才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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