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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防高空坠物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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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5775人看过
导读:建筑工地的高空坠物的保护措施有根据不同的安装部位和不同季节制定针对性强的可行的安全措施,一些必要的防护用品必须要提前到位,所有人只要进入到施工现场的就必须要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的这些工作人员要佩戴安全带,经常的检查工地上的所有安全隐患。
建筑工地防高空坠物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一、建筑工地防高空坠物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1)根据不同的安装部位和不同季节制订针对性强的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护用品提前到位。

2)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戴安全带,并系在牢固的结构上,专人进行检查保持完好状态。

3)高空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凡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患者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4)严禁在工作前和工作中饮酒,不允许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生火,不得随便乱接乱拉电线。

5)有临时配电箱必须装置在安全地点并牢固可靠,开关插座应完整无缺,防止雨水溅落,金属箱体必须可靠接地;施工前应对漏电开关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即使更换。

6)不得随意动用外单位机械设备,防止不了解性能造成安全事故。

7)上下交叉作业,应有专人监视并做好垂直面上的安全防护,5级以上大风不得高空作业。

8)作好工人入场的安全教育,及时做好安全交底,坚持开好班前安全会,研究当天安全工作要点,以引起重视。

9)加强各级领导和专职、兼职安全人员跟踪到位的安全监护,发现违章立即制止。

10)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对检查出的问题限期纠正。

二、关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高楼坠物伤害案件应适用该条规定,属于特殊侵权民事纠纷案件,其责任人是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此应将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列为被告。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对高空坠物的保护措施本质上就要从平时工作当中的一点一滴做起,无论是建筑工地还是我们普通的住宅楼,如果人人心中都能树立起安全第一的这种意识,也不至于屡次发生高空坠物且导致无法挽回的后果了。当然,对于建筑工地来说,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员对高空坠物的一些保护措施以及监督工作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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