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若有子女的话,一般免不了关于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的问题。这里的抚养费与一般的抚养费不是同一含义。一般的抚养费指的是父母或者其他与未成年的孩子有抚养关系的人,承担了孩子生活和学习上的费用。
这里的抚养费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抚养费,指的是当事人不能履行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时,当事人需要给予没有满十八岁的孩子的费用。如果离婚的时候法院已经判决了给予子女的的抚养费,但在之后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抚养费不够或者不能承担原来的抚养费,是可以再起诉申请抚养费的增加或减少。
哪些条件下,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或者父母可以要求减少甚至免除抚养费呢?《民法典》里有明确的规定。小编整理了以下几条,供参考了解:
1、原来的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几年后的生活实际需要,没有办法维持一般的生活水平。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物价不断的上涨。
2、子女因为要上学或者生病了等原因,需要更多的钱,而抚养费已经不够,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3、如果还有其他特别正当的理由,比如子女的生活一般,父母更加有钱,生活水平相差特别大。此种情况下,也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4、如果当事人患病时间长,没有办法劳动,没法挣钱,确实无力支付原来的抚养费。此时子女跟随的一方又能够承受抚养费,那便可以要求减免抚养费。
5、因犯法被抓进监狱进行改造,没有办法支付的,可以暂时免除抚养费。
6、子女跟着的父亲或者母亲再婚了,继父或者继母承担了子女所需要的抚养费的部分或全部,那么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可以要求减免抚养费。
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不管要求的是增加抚养费,还是减少抚养费,在以上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消失时,增加或减免的抚养费都可以要求变回到原来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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