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探视权的主体是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祖母、祖父的探视权是没有相关规定的,因此,祖母申请探视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探视权是子女的父母离婚后,一方失去生活监护权,但是不能剥夺父母对自己儿女照顾和看望的权利,因此衍生了探视权。一般情况下都是会允许对方探望的,但是如果监护人认为对方的探望会对孩子产生不好的影响,严重危害到子女的身体、精神健康的情况,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法院如确认属实,可拒绝授予无监护方的探视权。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有明确的规定,双方离婚后,如果法院授予了无生活监护权方探视的权利,那么获得监护权的一方就有协助的义务,不能漠视、拒绝对方的探视。一般探视权如何行使,时间、地点等都由当事人自行协商,但是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的意见,人民法院就会行使他的权利,对探视的方式等进行判决。当然,前面也提到了,失去生活监护权的父或母探望子女,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有中止其探望的权利,但是,也不是一直不允许其探视,当前面影响子女健康的因素消失后,也是会解除禁止,允许其探望的。
探视权其实是依托于亲情的身份关系,只要这层关系存在,探视权就是依附其的一种权利,但是双方离婚后的这种权利的赋予,应该以孩子的身心健康为前提,为他们提供正常的成长环境为前提,所以,虽然法律在探视权上只以父母为主体,但是其他亲属对于孩子的关心和思念,也不应该因为离婚就断绝,血浓于水,我认为祖母对孩子适当的关心和探视也是无可厚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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