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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监管责任的部门是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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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24 · 8101人看过
导读:高空坠物的监管责任部门,市国土房管局,城乡建委,建规划局和县财政局,但实际上这几个部门之间对于高空坠物的监管力度都是有待考察的,因为,我国,国民素质就是普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的,监管部门不可能时时刻刻的去监督高空坠物,想办法提高国民素质和法制教育才是必要的。
高空坠物监管责任的部门是哪个

一、高空坠物监管责任的部门是哪个?

1、国土房管局

负责牵头全县高空坠物防范与管理工作,拟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方案,综合联系、协调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组织召开处理复杂问题的联席会议。负责业主大会活动的政策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单位和业主开展高空坠物防范和管理工作;对已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需要使用该资金进行排危的,启动紧急使用程序及时拨付资金;负责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建设的公租房廉租房小区防高空坠物的监督管理。

2、城乡建委

负责从建筑设计上严格把关,规范建筑物外墙、窗台、阳台挂件、空调机位等设置;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执行建筑规范情况,查处违规行为;认真履行乡镇规划职能,从规划层面把好乡镇建筑防高空坠物关口;按照“两防”等建筑施工安全要求,严防未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发生高空坠物事故;负责牵头危旧房改造工作;负责从源头控制建筑物外墙瓷砖的应用;负责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建设的建筑的防高空坠物的监督管理。

3、县规划局

负责查处管辖区域范围内违章建筑物、构筑物。

4、县财政局

负责为开展高空坠物防范和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将经费纳入相关单位的财政预算。

二、高空坠物的责任划分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高空坠物的监管事实上有很多的民众也早就已经对此失去了信心,一旦非常不幸运的被高空坠物轻弹到了自己或者其他家属的相关权益的话,往往维权之路可能也是可以预见到有多么的艰辛的。城乡建筑委员会要监管高空坠物,结合实际情况出台一些有效的监管办法,才能够避免高空坠物带来的一系列社会恶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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