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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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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13464人看过
导读:因为知道存在别人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会有侵犯的可能性而主动去登记了著作权,却不能绝对地排除掉社会中仍然有不法的分子利用各种现代设备进行不同方式的侵权,那么 侵犯著作权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其实只要罪犯利用经过著作权登记的作品获得了至少三万元的利益之后就足够认定为犯罪了。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侵犯著作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6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用度的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本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发行”。

本条规定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加害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综上所述,其实现在的市场上不仅仅是公民个人会用合法登记的产品进行违法的交易而获得少量的利润,而甚至有很大的违法交易产品形成了违法的链条而让著作权在每个环节中都受到了侵犯,所以法律就必须有必要在盈利方面进行标准上的限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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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罪立案标准:1、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2、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4、其他情节严重,应当立案追诉的情形。在立案时应当依据此标准进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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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案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违法所得数额: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复制发行数量: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包括但不限于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刑法第217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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