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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搜查的紧急情况的内容规定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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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20 · 11048人看过
导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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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是我国一部非常重要的程序法,对于一个刑事案件,从案件的发生,到侦查,到检查起诉再到案件的审理,最后对案件进行审判的一系列过程中涉及到了多个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公安机关还有检察院。那么关于刑诉法搜查的紧急情况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 刑诉法搜查的紧急情况

首先,无论是现场勘查和搜查,都是在司法机关职权范围以内的,具体两者是否同步进行,需要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自行决定,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但是,当事人要注意,搜查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因此,我国对搜查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进行搜查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出示搜查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7条作了具体规定:

(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以上几种紧急情况下,公安人员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如果在以上几种紧急情况下,公民以无搜查证或者其他原因拒绝公安人员的搜查,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该公民的行为则属违法,已然构成妨害公务罪

其次,关于笔录和涉案物品记载的问题,工作人员会依法依规进行。当事人应该知道一点,工作人员在记录后会让当事人进行核对,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没有出入”字样。

刑诉法搜查的紧急情况的内容规定是怎么样的?首先对于搜查的内容来说,机关工作人员对案件的情况进行搜查是必须要出示搜查证的,搜查这个权利的执行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或者是检察机关,法院没有对案件进行搜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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