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的法人分类是怎样的?
法人的重新分类是《民法典》重点和亮点之一,《民法典》对法人分类的概念和体系进行了突破和创新,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
原来的民法规定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四类,后三类又统称为非企业法人;西方国家民法典多采用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基本分类。《民法典》没有采纳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分类方法,而是总结我国既有的立法经验,采用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方法,同时,专设“特别法人”一节,对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作出规定。
《民法典》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并在第一编第三章的目录中可见分为三类法人。
二、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区别是什么?
区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意义在于其设立所依据的法律、程序及国家对法人所进行的规制不同。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设立的依据不同。营利法人通常要依据特别法而设立,如根据《公司法》而成立公司,而非营利法人大多要依据民法的规则设立。
2、设立的原则不同。对于营利法人的设立一般采取准则主义,而非营利法人一般采取许可主义。
3、设立的目的不同。区分这两类法人的重要标准在于是否实现社员本身的利益或者说是否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4、法人的能力不同。营利法人可以广泛从事各种营利活动,而非营利法人只能从事非营利活动。
5、组织形态不同。营利法人原则上只能采取社团的形式,但也有特殊的一人公司存在,而非营利法人可以采取社团,也可以采取财团的形式。
综上所述,《民法典》在法人方面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其中《民法典》中的法人分类包括盈利性法人、特殊法人和非盈利性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组成了营业性法人。像社会团体、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等则属于非盈利性法人。特殊法人比较少见,街道办、农村村委会应该就是一种特殊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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