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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25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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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47186人看过
导读: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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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人们针对民事纠纷发起诉讼之前,首先的确定管辖的法院,这里就涉及到被告人住所的概念。确定住所在法层面意义重大,涉及到法院的管辖、决定婚姻登记管理和个人工商户债务履行。我国民法典对其有明文规定,那么,《民法典》第25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下面小编通过小编给出的这篇文章了解下吧。

一、《民法典》第25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二、居所和住所有何不同?

居所与住所不同。居所是指暂时住居地,但暂住不是短时的意思,而是有预定期间,在特定事务终了后即离去之意。通常认为,一个人如果没有住所,或住所不明,或在外国有住所在本国没有住所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就以其居所为住所解决各种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规定,原告、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如何确定法人的住所?

自然人有住所,法人也应该有住所。法人作为一种现象,早在商品经济有了一定发展的时候就有了。现在,几乎所有国家都有了法人制度。法人已成为一个世界范围内通用的术语。中国已经确立了法人制度。

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它和自然人一样,能以一个主体的资格参加民事活动。作为法人应按照法定程序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当法人只设一个办事机构时,则该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而当法人同时设有多个办事机构时,则应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所谓主要办事机构,是指在数个办事机构中处于中枢地位的办事机构,是统率法人业务的机构。根据有关法人登记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住所,属于登记事项。因此这两类法人的住所,应以登记记载为准。

由此可见,根据《民法典》第25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地为住所,如果经常居住地和住所不一致,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除了自然人,法人也有住所,按照规定,法人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这个标准后,当事人发起民事诉讼,就可以正确选择管辖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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