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证
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待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合同、票据、电报、文凭、书信等,书证应提交原件,如有困难,可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非原件书证,应提供原件线索或印证材料。
二、物证
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物证也应提交原物。如有困难,可提交复制品。
三、视听资料
指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录音带、录像带以及从电子计算机中提取的资料。
四、证人证言
指知道案件中有关情况的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情的如实陈述。
五、当事人陈述
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六、鉴定结论
指人民法院指定鉴定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检验、鉴别、判断作出的科学结论。如医学鉴定、文书鉴定等。
七、勘验笔录
指勘验人员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或者物证,进行现场勘查、检验、测量、绘图、拍照,并将情况和结果如实地记录下来而制作的书面材料。
勘验人员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单位派人参加,所作勘验笔录应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需要证据有以上七种类型,不同类型的证据有不同的存在形态、不同的取证规则和运用规则。当然,不同的证据,证明效力也是不一样的。证据类型的多样性也提醒我们在民事纠纷过程中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取证,避免在民事诉讼中举证难的情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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