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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诉讼滥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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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09 · 5463人看过
导读:信息公开制度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简而言之,信息公开目的是为了保护作为民众表达自由前提的知情权。
信息公开诉讼滥用问题

信息公开诉讼滥用

一、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制度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简而言之,信息公开目的是为了保护作为民众表达自由前提的知情权。因此,以信息公开为案由的行政诉讼,其主要价值在于对公民受侵犯的知情权进行保护。 信息公开的滥诉即指以信息公开为案由,其目的却违背了信息公开条例保护知情权的立法宗旨的违或法行使诉权的行为。滥用诉析现象存在于每一种类的诉讼案件中,但信息公开诉讼案件的特殊性为这种行为的存在提供了特殊的便利条件,因此亟须对信息公案件滥诉现进行特别的研究,加以规制以期保障信息公开的正常诉讼秩序,进而更好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二、信息公开诉讼滥用滥诉存行为的特点

在信息公开滥诉案件中,有明显的二个步骤,第一是集中的大量向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往往不合法。如所申请内容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重复申请公开同样内容, 甚至是原告已通过先前诉讼掌握内容。第二是对于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不答复,集中的提起件案件起大量信息开公诉讼或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诉讼。 信息公开案件中这滥诉行为与常见民商事案件中滥用诉权的行为有所不同。从目的上看,民商事案件中滥用诉权目的在于赢得案件的胜利,所追求的是案件本身的利益。而在信息公开诉讼中,原告不怕败诉,也不会为败诉而阻却,原告滥用诉讼目的不在于一个案件本身的成败,信息公开案件诉讼请求是公开“某某信息”,决定了案件胜诉也只能是实现原告的知情权,往往并不能帮助原告解决具体利益诉求,原告追求利益在案件之外。从行为方式看,民商事案件中大多是拖延诉讼,或者妨碍诉讼,伪造证据等方式,而信息公开案件中采取是先申请,再起诉,再上诉,再申诉,即其采取的方式往往是尽一切可能,集中针对某些行政机关制造大量的案件。

就是信息公开诉讼滥用的问题。总而言之,任何事物都是具有两面性的,信息公开也是一样,好好规范信息公开人民群众对于政府的信息就能得到满足。针对出现信息公开诉讼滥用的情形是现在普遍存在的问题,相信不久的将来就会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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