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户口登记行为无效的民事诉讼有用吗
时间:2024-06-01 07: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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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不一定,分具体情况。户口登记行为被判定为无效的情况一般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比如说违反了我国的相关民法的规定,或者是用以非法的行为。如果符合行政行为无效的话,则需提起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案件是法院处理最多的一种案件类型,因为民法中规定的内容几乎涵盖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因此纠纷的发生都不可避免的涉及到民事方面,除了民事案件生活中还有刑事案件以及行政方面的案件类型,有时会交替发生,下面律图小编就为大家解答确认户口登记行为无效的民事诉讼。
一、民事行为确认无效的情形
民事行为的确定无效是指民事行为因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根本不能产生当事人意思表示追求的民事法律效果。
(一)因行为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无效
(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
1、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因受对方当事人欺诈而陷于错误,从而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
从欺诈方当事人来考察有两方面条件:
①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②欺诈一方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
从受欺诈者一方来考察也有两方面条件:
①受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并基于错误而作出非真实意思表示。(因果关系)。
②受欺诈一方在主观上不知道对方在欺诈自己。如果明知对方在进行欺诈而仍然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欺诈。
2、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因受他人以现实的危害行为的逼迫或预告将要实施危害的威胁而陷于恐怖,从而以不真实意思表示而为的民事行为。
从胁迫人一方考察有两方面条件:
①要有胁迫行为。
②胁迫人有胁迫故意。
②从受害人方面来考察也应具备两个条件:
①须因胁迫而陷于恐怖,即产生了恐惧心理。
二是受胁迫人因惧怕而作出了迎合胁迫人意思的不真实意思表示。
3、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境地而提出苛刻条件迫使对方当事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1)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显失公平。
(2)一方当事人即受害方处于危难之中。
(3)乘危方当事人故意实施了乘人之危的行为。
(4)危难受害方当事人因危难所迫作出接受乘危方当事人提出的苛刻条件的意思表示,对自已显失公平。
(三)因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1)虚假的民事行为。例如,甲为了逃避法院对其财产的强制执行,虚假地将其财产赠与给乙。
(2)伪装的民事行为。
(3)其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例如,甲向乙赠与其财产的合法形式,掩盖了甲逃避应向丙履行义务的真实目的。
二、行政行为的无效条件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以上就是小编对确认户口登记行为无效的民事诉讼问题的解答,确认户口登记行为无效涉及到行政方面的内容,在发生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时,应先进行行政案件的处理,先确认户口登记行为无效,然后再进行民事诉讼的相关内容,这样才能对案件进行明确的定性,从而更好地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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