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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监察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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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5216人看过
导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监察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禁止使用童工监察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劳动监察应当查明的事实及需调取得证据材料。

1、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2、童工嫌疑人的身份证明。

3、用人招用童工的事实(针对用人单位)。

4、用人单位招用童工的事实(针对童工嫌疑人本人)。

5、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事实(其他劳动者证人证言)。

6、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事实(工种、工作环境等情况,尤其是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

7、查实后,用人单位改正情况(主要指责令改正情况,童工停止工作或被遣返等事实)。

8、不属于使用童工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非用人单位使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

(2)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

(3)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4)非劳动用工行为的劳动 。

二、禁止使用童工的相关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综上所述,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除了文艺、体育这类单位经过批准可以招用童工,其他单位都不能招用童工,如果不满十六周岁以上,就是违反规定的行为。并且,未成年人年龄小,对事物的是非判断能力还不足,如果让他们过早地从事那些与年龄不相符的劳动,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都十分不利。上文是禁止使用童工监察的相关内容,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河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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