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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生效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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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19 · 47858人看过
导读: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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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要件是什么意思?从字面意思来讲,就是生效的必要条件,具体就是说,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够产生法律的效力。那么,关于质押权的生效要件,我们就比较容易理解了,今天小编就为你介绍一下质押权生效要件是什么?

一、质押权生效要件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不同的权利质权设定和生效要件是: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不能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公司债券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也不能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生效;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以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可以质押的权利有哪些

《民法典》(.1.1生效)第四百四十条 【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今天,通过小编对于质押权生效要件有关内容的介绍,我们已经明确了哪些权利可以被用来质押,对于质押权的生效要件我们也有了相对明确的认识,我们知道了,不同的权利,其质押权的生效要件也是有所不同的,而不能混为一谈,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天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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