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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质押合同纠纷的法律救济有哪些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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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02 · 5862人看过
导读: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证券登记机构质押登记,未上市的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质押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应向审批机关审批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转质押合同纠纷的法律救济有哪些相关内容

质押合同纠纷的法律救济

1、在签订合同时,首先要弄清所签订的合同的性质抵押合同还是质押合同。对于债务人来讲,质押合同须移转占有出置物或权利,因而自己将忍受丧失物的使用收益的利益,因而应当谨慎从事、权衡利弊。对于债权人来讲,质押的担保作用更为强大,因而选择设定质押权更有利于自身的债权的实现。

2、在合同签订后,质权人应当积极要求出质人交付或办理有关手续。因为动产质押和一部分权利质押合同为实践合同,须由交付行为质押合同才成立,质权才得以设定,而另一部分权利质押合同则须办理质物登记,否则不生效力。另外,动产质权人要注意,不应当让出质人代为占有质物。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7条规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力;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的,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在交付的四种方式中,占有不改变对于质权来讲是不生效力的,只有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才能使动产质押合同发生效力。同时,债权人应当了解,质权仅仅存在于出质人已交付的动产上,而非约定的动产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的规定:“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财产为准”。因此,质权人应当尽量要求出质人按约交付质物,如果出质人拒不交付有关财产,债权人应及时保存债务人或第三人拒不履行的证据,以便将来在诉讼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6条请求赔偿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8条、99条的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公司债券出质的,也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否则不得对抗公司和第三人。因此,对于出质人来讲,在交付上述权利证书,更应该注意记载“质押”字样,以防止质权人转让,导致其丧失所有权,造成损失。

4、在以存款单为质押标的物时,质权人应当防止出质人交付存款单后又向银行挂失,因此质权人应向银行核押以防止此种情况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题的解释》第100条的规定:“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办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可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综上所述,转质押合同纠纷的法律救济,主要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题的解释》的相关的解释,比如质权人应当尽量要求出质人按约交付质物,如果出质人拒不交付有关财产,债权人应及时保存债务人或第三人拒不履行的证据等,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天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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