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02 02: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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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第四章,宅基地审批与登记,第十七条严格落实宅基地审批“四公开、四到场”制度,即建房用地指标、申请建房户名单、被列入当年建房对象、审批结果公开;选址踏勘、定点放样、砌基检查、竣工验收到场。第十八条实行限时办结,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详见附件)。
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因为每个省市的经济及发展情况不太一样,所以各个省市在关于宅基地的管理方面都有着不同的管理方法,当然其中有很多相同之处,那么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哪些呢?律图为您进行解答。
一、关于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改善农民的居住条件,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产权,推动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及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的宅基地和空闲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第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必须服从土地所有权者统一安排和管理。
实施城乡规划(旧村改造、“空心村”改造、村庄整治等)需要调整宅基地时,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服从。
第五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安排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
(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权限审核审批建房用地;
(四)确需占用农用地建住宅的,应纳入年度用地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后再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按规定标准少于46平方米的,不含46平方米)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城乡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其中涉及到城乡规划的问题,由于我国有建设新农村的政策,所以大多数地区都有关于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以上还有关于浦江县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相关规定,其中具体不懂的问题可以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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