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学校侵权 > 校园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校园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09 · 7807人看过
导读:校园侵权学校或教学机构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归责。学校或教育机构承担责任,能证明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第三人侵权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归责,有过错的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责任的,承担补充责任。
{ArticleTitle}


对于校园侵权归责原则,《民法典》中可以找到相关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校园侵权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侵害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二、校园侵权中,限制行为能力人受到侵害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三、校园侵权中,第三人侵权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网站地图

更多#学校侵权相关

  • 467次阅读
  • 校园侵权案件适用的是过错归责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即只有校方存在过错时,才须承担责任。
    2024-09-22 1338次阅读
  • 2024.03.04 1614次阅读
  • 302次阅读
  • 校园侵权案件适用的是过错归责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即只有校方存在过错时,才须承担责任。
    2024-10-26 948次阅读
  • 2024.03.02 1934次阅读
  • 490次阅读
  • 校园侵权案件适用的是过错归责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即只有校方存在过错时,才须承担责任。
    2024-09-18 1316次阅读
  • 2024.08.04 13523次阅读
  • 374次阅读
加载更多
遇到学校侵权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