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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能否自己罚没意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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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05 · 11053人看过
导读:一般情况下,中介机构只能收取居间费,是没有权利罚没“意向金”的。意向金的罚没或者退还,属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当事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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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当中并没有意向金这种说法,这是从港台传过来的叫法,其与定金违约金存在很大不同。这是中介要下家或上家预先交纳一笔的钱。那么如果有特殊情况,中介能否自己罚没意向金呢?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告诉你答案。

实践中有很多下家或上家在交付“意向金”后反悔,向中介索要遭到拒绝。有的中介声称要罚没意向金,有的称抵作中介费。其实,中介这样做的违法的,中介公司在房屋买卖中一般充当居间介绍或作为买或卖一方的代理人

如果中介公司以居间人身份出现,则是独立于买卖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根据《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可见,提供居间服务的中介只有在促成房屋买卖双方合同成立的情况才要求支付居间费;如果因委托人原因居间不成,可以要求支付居间活动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等)。

如果中介是买卖双方中一方的代理人,根据《合同法》第405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可见,中介作为一方的代理人要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从事代理活动,根据约定收取报酬。

因此,中介公司是无权罚没“意向金”的,也不能以抵作中介费了事,是不是支付居间费,要看居间成功与否;是不是支付委托代理报酬,要看委托合同的约定。

综上可知,中介是不能自己罚没意向金的。希望律图小编带了的文章,能够帮助你实际解决问题。如果你在买房的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的话,可以向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我们随时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帮助你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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