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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赡养义务的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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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8293人看过
导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至第15条有全面规定,赡养人的具体义务包括:1、物质上的赡养2、日常生活中的扶助3、精神上给予慰藉,父母进入老年后需要亲情的慰藉以克服孤独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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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父母对于子女有扶养的义务,子女也在父母年老的时候有赡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有哪些呢?赡养义务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现在律图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解答。

子女赡养义务的范围有哪些?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 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从这一条规定可以得知,子女对父母享有要求被抚养的权利,父母对子女享有要 求被赡养的权利,而且这样的权利义务不是对等的,不会因父母未尽抚养教育的义务而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 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从这一条规定可以得知,只有当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才得以消除。

《民法典》第1072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1103条第一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根据这两条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继父母如果抚养教育了继子女, 便可以享受被继子女赡养的权利;继父母是可以收养继子女,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的形成并不等同于收养关系的形成,如果未能形成收养关系,则继子女与原生 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能消除的。

以上就是关于子女赡养义务的范围有哪些的解答了,子女除了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还有长辈的赡养义务。如果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怎么办?我们的法律中对此是怎么规定的?请联系我们律图,我们的小编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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