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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在没有签订续约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解除,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的法条要求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要求来判断,下面,律图就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的讲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又根据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为,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中第五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根据以上两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自然解除,用人单位应当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总之,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话,应当根据相关法条的情况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如果你对这类问题有疑惑,可以找专业的律师咨询,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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