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法律规定看,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与其他涉税犯罪的区别
1、注意区分此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税务人员在税收征管中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不征、少征应征税款,造成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应按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2、注意区分此罪与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区别。如果税务人员与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的犯罪分子相勾结,不征、少征应征税款,应按照刑法总则中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
3、如果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纳税人财物,构成犯罪,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受贿、徇私舞弊罪依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注意区分此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税务人员在税收征管中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不征、少征应征税款,造成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应按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2、注意区分此罪与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区别。如果税务人员与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的犯罪分子相勾结,不征、少征应征税款,应按照刑法总则中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
3、如果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纳税人财物,构成犯罪,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受贿、徇私舞弊罪依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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