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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不付或者减少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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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4.17 · 1296人看过
导读:根据法律规定,三种情形可主张不付或减少子女抚养费:一是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抚养方能够负担;二是因犯罪收监改造无力给付;三是抚养方再婚,其配偶愿负担部分或全部费用,原给付方可适当减免。但减免需正当理由,情况变化子女有合理需求可要求增加,主张时要向法院提供证据,由法院裁决。
哪些情况下可以不付或者减少子女抚养费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不付或者减少子女抚养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以下情形可主张不付或减少子女抚养费:

一是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能够负担的。

二是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三是抚养子女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

不过,减少或免除抚养费需有正当理由,且一旦情况变化,子女有合理需求时,仍可要求增加抚养费。主张减少或免除时,需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公正裁决。

二、不付或减少子女抚养费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不付或减少子女抚养费的法定情形如下:

1.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有抚养能力的。这种情况下,给付方经济状况恶化,履行原抚养费支付约定会严重影响其基本生活。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此情形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或免除。

三、不付或减付子女抚养费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付或减付子女抚养费的法定情形如下:

1.给付方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在此情况下,给付方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存在现实困难。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不过,一旦恢复人身自由且有经济来源,仍需承担抚养费。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此时,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或免除。但继父或继母不愿继续负担的,生父或生母仍应按原定数额给付。

当我们探讨哪些情况下可以不付或者减少子女抚养费时,除了常见情形外,还有一些相关情况值得关注。比如,若支付抚养费一方遭遇重大经济变故,像突发重大疾病导致长期无法工作、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确实无力按原标准支付抚养费,法院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另外,如果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新配偶愿意承担部分或全部子女抚养费,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也可适当减少支付。若你在子女抚养费的支付问题上有疑问,无论是何种情况导致的困惑,想了解更详细的法律依据和处理办法,别错过解决问题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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