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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约定的医疗损害责任主体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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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4.10 · 1262人看过
导读:民法中医疗损害责任主体主要有三类。一是医疗机构,若其及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致患者损害,如手术失误,需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医务人员,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医疗损害,如违规操作致患者重伤,可能与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是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产品缺陷致患者损害,患者可向其或医疗机构索赔,医疗机构赔偿后可追偿。
民法中约定的医疗损害责任主体是哪些

一、民法中约定的医疗损害责任主体是哪些

在民法中,医疗损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医疗机构:这是最常见的责任主体。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需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手术失误等情况。

医务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医疗损害的,可能需与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违规操作导致患者严重伤害

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存在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也可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二、民法里医疗损害责任主体约定是否合理

民法里医疗损害责任主体的约定是否合理需具体分析。

若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通常是合理有效的。比如在医疗合作等情形中,合作各方通过协议明确在特定医疗损害事件中的责任承担,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可按约定执行。

然而,若约定排除医疗机构法定责任,如约定无论何种情况,医疗机构均不承担任何医疗损害责任,这违背了《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中对医疗机构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是不合理且无效的。因为医疗机构对患者负有基本的诊疗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不能通过约定免除其法定责任。

三、民法约定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有谁

民法规定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主要如下:

1.医疗机构:依据《民法典》,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损害,若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由医疗机构担责。医疗行为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医务人员职务行为所致损害,赔偿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

2.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生产者或血液提供机构: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致患者损害,患者可向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索赔,也可向医疗机构索赔。患者向医疗机构索赔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当探讨民法中约定的损害责任主体是哪些时,除了明确责任主体本身,还有相关的问题值得拓展。比如损害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可能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另外,在多个损害责任主体并存的情况下,责任的划分比例也是关键问题。不同的责任主体可能根据过错程度等因素承担按份责任或者连带责任。你是否在实际生活中遇到过涉及损害责任主体的纠纷呢?如果对于损害责任主体的确定、责任承担方式以及责任划分等方面还有疑问,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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