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范围包括什么
1.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范围包含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若当事人有另行约定则从其约定。主债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原本债权,利息分法定和约定利息,违约金是违约方支付的金钱,损害赔偿金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赔偿金额,实现债权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等是合理支出。
2.若当事人对担保范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人要对全部债务担责。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债权人权益,避免因约定不清使债权人利益受损。
3.建议当事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明确约定担保范围,详细列出各项费用,避免模糊表述。对于保证人,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清楚知晓自身责任。债权人也需保管好实现债权费用的相关凭证,以便在需要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条件是啥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一般条件如下:
首先,债务人存在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且相对人知道该情形,影响债权实现。
其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在保证期间内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债务人及连带责任保证人相关行为行使撤销权。
三、连带责任保证中担保期限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由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若有约定,按约定执行;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当探讨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范围包括什么时,除了明确的常规范围,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在担保期间内,如果主债务发生变更,连带责任保证的范围是否会随之改变呢?一般情况下,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另外,若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保证人的担保范围又该如何确定呢?也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定。你在连带责任保证方面是否遇到了类似的复杂情况呢?如果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范围的界定、特殊情形下的责任承担等问题还有疑问,别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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