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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期限的担保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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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3.22 · 1655人看过
导读:对于未明确约定担保期间的情形,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若债权人未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可免除责任,即其责任有时间限制。但在这有限时间段内,若债权人依规定向担保人寻求支持或要求担责,担保人仍要按约定履行义务。
未约定期限的担保责任是什么

一、未约定期限的担保责任是什么

对于前述未被明确约定担保期间的情形而言,当主要债务的持续期限完全结束时,也就是从届满之日算起的六个月之内,如果债权人并未对担保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请求,以使其负担保责任的话,那么,担保人便可据此免除自身所承担的担保责任。这就意味着,担保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并非是无止境、无期限的,而是有着一定的时间限制。然而,在这个有限的时间段中,如果债权人选择依照相关规定向担保人寻求支持或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担保人仍需按照事先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来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未约定期限的担保时效如何确定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未约定期限的担保时效确定规则如下:

保证合同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

在这六个月保证期间内,债权人需按不同保证方式主张权利。一般保证的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未约定期限担保的保证期间如何确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未约定期限担保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如果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

在此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一般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者未对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一旦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定方式主张权利,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此后就按照诉讼时效制度来处理,保证人不能再以保证期间经过为由主张免责。

当探讨未约定期限的担保责任是什么时,我们要知道,这并非孤立的问题。除了明确未约定期限下担保责任的范围界定,与之紧密相关的还有担保责任的解除情形。在实际情况中,债权人的某些行为、债务履行情况的变化等因素,都可能影响到未约定期限担保责任的解除。而且,担保责任解除后,各方的权利义务又该如何重新分配和界定。如果您对未约定期限的担保责任的解除条件、解除后的权利义务分配等问题存在疑惑,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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