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和确认合同无效是重复起诉吗
撤销合同行为以及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虽常不易被误认为系重复诉讼,然而两者之间却存在显著差异。撤销合同通常源于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等法定瑕疵条件,需要当事人依法行使撤销权力以推翻原有合同效力。而确认合同无效则主要源自于合同条款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其他禁止性规定。因此,关于是否构成重复诉讼之问题,应从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与理由等多个方面进行考量。倘若在两次诉讼之中,当事人所依据的法律瑕疵事项和诉讼请求各异,从而导致其不构成重复诉讼。然而,在司法实际操作环节中,合议庭会根据案件情节之具体状况进行全面审查判断。对于您目前所面临的类似情形,建议您需仔细探究合同的缔约背景环境、缔结过程以及相关证据资料,以便您能精准地选择合适的权利主张途径。
二、撤销与确认合同无效怎样区分受案范围
撤销合同与确认合同无效在受案范围上有一定区别。
从法律性质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订立的合同,其效力在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等自始无效的合同。
受案范围方面,可撤销合同纠纷,法院受理基于当事人一方行使撤销权的诉求,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重大误解为九十日),过期权利消灭。无效合同纠纷则不受除斥期间限制,只要合同存在法定无效情形,任何时候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都可请求法院确认无效。同时,可撤销合同主要围绕当事人意思表示瑕疵;无效合同审查范围更广,涉及合同是否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等公共利益问题。
三、撤销与确认合同无效构成一事不再理吗
“一事不再理”原则强调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同一诉讼请求。撤销合同与确认合同无效不属于一事不再理。
撤销合同是基于意思表示瑕疵等可撤销事由,如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合同自始无效。而确认合同无效是基于合同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等法定无效情形。
两者的请求权基础和法律依据不同,诉讼标的也存在差异。例如,一方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合同,和以合同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条款不一样。所以,一般情况下,就同一合同分别提出撤销合同与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不构成一事不再理。
在探讨撤销和确认合同无效是否是重复起诉这一问题时,有许多要点值得进一步关注。除了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还需明白撤销合同与确认合同无效在法律后果上有何不同。撤销合同后,可能涉及财产返还、损失赔偿等,而确认合同无效也有相应的财产处理规则,但二者具体操作和法律依据存在差别。若你对撤销和确认合同无效是否重复起诉,以及后续法律后果的具体应用、处理流程等还有疑问,别再纠结,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读,为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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