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哪些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规的明确规定,下列各类债权通常情况下是可以由债权人代位行使的:首先,是那些源自于合同法律关系所生的债权,比如在买卖合同中所产生的货款支付请求权;其次,就是因侵权行为引发的相应损害赔偿请求权;再者,还包括了无因管理原则下产生的必须予以偿还的必要费用请求权;最后,也涵盖了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返还请求权等等。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那些专属于债务人为其自身所享有的债权,例如,基于抚养、抚养、赡养、继承等特定身份关系所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特殊性质的权利,则不得由债权人进行代位行使。
在代位权的行使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条件要求,以确保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二、哪些债权不可进行代位行使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债权不可进行代位行使:
一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这主要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与债务人的人身利益紧密相连,只能由债务人本人行使。
二是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这类债权虽在实体权利上仍然存在,但因诉讼时效已过,债务人获得时效抗辩权。债权人无法通过强制力保障债权实现,自然也不能代位行使。
三是非法债权。比如赌债等因非法活动产生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不能进行代位行使。总之,不可代位行使的债权有其特定范围,旨在保护债务人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代位行使债权有哪些法定限制条件
代位行使债权即债权人代位权,有以下法定限制条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若债权本身不合法或未到履行期限,不能行使代位权。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里的“怠于行使”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再者,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能代位行使。
最后,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且次债务人对债务人不存在抗辩权等足以对抗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事由。
当探讨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哪些时,我们不能忽视与之紧密相关的一些要点。比如,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要遵循怎样的法定程序,不同类型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在程序上是否存在差异。而且,一旦成功代位行使债权,由此产生的收益分配规则又是怎样的。这些都是在实际操作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倘若你对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范围、行使程序以及收益分配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疑问,那么不要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点击它,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提供详尽解答,助你理清复杂的法律关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