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执行回转能否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程序已经终结且执行完毕之后,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变更的情况下,执行机构对已经被依法执行的财产,重新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执行操作,从而使该财产恢复至执行前的状态。
关于执行回转的事项,当事人以及利害相关方是享有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力的。
执行异议,是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对于执行机关所实施的具体执行行为,如执行措施、执行程序等,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提出的有关质疑和反对意见。
然而,这种异议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批准,则取决于提出的异议是否具备充分的事实基础和完整的法律依据。
若当事人或利害相关方认为执行回转的过程中存在错误,例如,回转的财产范围有所偏差,执行方式选择不当等等实体问题,他们便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执行机构提出质询,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总而言之,在执行回转的过程中,当事人和利害相关方有权提出执行异议,这是由法律明确赋予他们的基本权益。
但是,他们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之内,以合法的方式提出异议,并且需要承担起相应的举证责任,以证明其主张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执行回转时执行异议有怎样的审查标准
执行回转中的执行异议审查,主要有以下标准:
首先,主体资格方面,异议人需是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利害关系人通常指当事人以外与执行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案外人则是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之人。
其次,关于执行行为合法性审查。审查执行回转程序启动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比如原执行依据被撤销等法定事由是否存在。同时,审查执行回转措施是否依法定程序实施,像查封、扣押等措施有无违法操作。
再者,对实体权利的审查。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需审查其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回转的实体权利,如是否存在合法的物权、债权等权利且该权利优先于执行回转所依据的权利。通过多方面审查,确保执行回转程序合法、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执行回转时执行异议有哪些法定依据
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强制一方当事人将执行所得的利益退还给原来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况。执行回转时提出执行异议,主要法定依据如下: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回转若存在违法执行情形,可据此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异议,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此规定为执行异议提供了具体审查规则和处理依据,保障异议处理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当探讨对执行回转能否提出执行异议时,我们发现这背后还有一些紧密相关的要点。比如执行回转过程中,如果涉及到错误执行所取得财产的孳息该如何处理?另外,若执行回转的财产存在部分损毁、灭失的情况,责任又该如何界定?这些都是在执行回转场景中可能面临的复杂问题。倘若你在执行回转过程中,对能否提出执行异议以及上述相关拓展问题感到迷茫,不必担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凭借丰富的经验,为你详细解答,助力你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