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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执行异议期间必须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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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1.23 · 1368人看过
导读:通常提出执行异议时,执行程序不自动停止。执行法院审查异议,理由不成立则执行继续,理由成立可能暂停或调整。《民事诉讼法》规定,案外人书面异议,法院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裁定中止,不成立裁定驳回。特殊情况如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程序一般暂停,具体依法律和实际案件判断。
提出执行异议期间必须停止执行

一、提出执行异议期间必须停止执行

通常来讲,在提出执行异议的这段时间里,执行程序可不会自动就停下。执行法院会认认真真地去审查这个异议,如果异议的理由站不住脚,那执行程序就会继续往前推进;要是异议的理由很有道理,那执行程序可能就得暂停一下,或者得做一些相应的调整。

民事诉讼法》是这么规定的,在执行的过程当中,如果有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书面的异议,那人民法院就得从收到这个书面异议的那天起算,十五天之内去进行审查。要是理由确实成立,就会裁定暂时中止对这个标的的执行;要是理由不成立,就会裁定驳回。

不过,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之下,比如说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之后,异议人又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的这段时间里,执行程序一般就会暂时停止,得等着诉讼的结果出来。具体到底是个啥情况,那得根据法律的规定还有实际的案件来仔细判断,可不能一概而论。

二、提出执行异议期间停止执行有啥依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在审查执行异议期间,一般不会停止执行,但存在特殊情形。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但在某些情况下,为避免执行错误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对该标的中止执行。比如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且提供充分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就可能裁定停止执行。此外,如果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法院也可依职权或依申请决定停止执行。

三、提出执行异议期间停止执行有何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是其重要法律依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一般情况下,执行异议审查期间,执行程序并不当然停止。但存在法定特殊情形,例如,法院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这种通常是基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重大疑问,继续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或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法院准许的,则继续执行;相反,若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以决定停止执行。这主要是平衡各方当事人权益,避免执行错误给当事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防止恶意利用执行异议拖延执行程序。

当我们探讨“提出执行异议期间必须停止执行”这一问题时,需要知道这一规则并非绝对。在实际情况中,即使提出执行异议,法院经过审查,若认为执行行为并不存在违法或错误,也可能决定不停止执行。此外,若停止执行可能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时,同样不会停止执行。那么在具体案件里,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停止执行的条件,以及对法院关于是否停止执行的决定不服又该怎么办呢?若您对这些与“提出执行异议期间必须停止执行”相关的拓展问题有疑问,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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