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成立要件有哪些内容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主要涵盖以下一些方面:
首先,对于债权人来说,其对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必须是合法的,并且已经到了履行的期限。
这就好比你借给朋友的钱,借款合同是合法的,而且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这是代位权成立的基础之一。
其次,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情况。
也就是说,债务人本应该行使并且有能力行使自己的债权,但却消极对待,不去主张自己的权利。
就像你明明有一笔到期的欠款可以去讨要,但就是不去做,这就符合这一要件。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比如,债务人因为不积极追讨债权,导致自己没有足够的财产来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失。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他自身的那种债权。
像那些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等关系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这些是不能作为代位权的标的的,它们有其特定的法律规定和适用范围。
总之,只有当以上这些条件都同时满足时,代位权才能够依法成立,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代位权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代位权的成立需具备以下几个关键要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且已到期。
这就好比你借给别人的钱,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
只有这样,债权人才有权利去主张代位权。
其次,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情况。
这意味着债务人明明有权利去行使自己的债权,也有能力去做,但却故意不去做,而且也没有通过法律途径,如诉讼或仲裁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再者,债务人的债权也必须已经到期。
如果债务人的债权还未到履行期限,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同时,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这就像是债务人因为不积极行使债权,导致自己没有足够的财产来偿还对债权人的债务,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失。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比如那些基于亲属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像扶养、抚养、赡养等相关的权利,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这些权利是与债务人自身密切相关的,不能被代位行使。
三、代位权成立后的法律效果有哪些内容
接下来,我们将探讨代位权制度设立之后,会带来哪些主要的法律效应以及相关限制和要求。
首先,在代位权成立之后,债务人的相对人必须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在此过程中,债权人有权直接接受清偿,但是其所获得的财产价值总额不能超过债务人所欠下的债务总额。
其次,为了保障债权人能够顺利地行使代位权,其所需支付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
再者,当相对人针对债务人提出抗辩时,该抗辩理由同样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最后,在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之后,原先存在于债务人与其相对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便随之消灭。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对于超出此范围的请求,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
当我们深入了解代位权成立要件有哪些内容后,还需关注与之紧密相关的一些要点。比如代位权行使的范围问题,一般来说,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另外,代位权行使的费用承担也是关键,通常情况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实际的法律事务中,关于代位权可能会遇到各种复杂情形。如果您对代位权行使的具体程序、费用核算等相关问题存在疑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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