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成立条件包括哪些
在谈论“代位权”的问题时,我们需要明确这个概念所涉及的几个关键因素并掌握其成立所需的必要前提条件,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首要的一点是,作为债权人必须拥有对作为债务人的实体的一种合法规避的债权,并且这份债权的应履行时期已经来临并达到了相应的期限要求;
接下来,我们要关注到债务人对于其已到期的具有金钱性质的债权,未能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去通过法律途径或者仲裁手段来向次债务人进行主张;
再有,如果遇到债务人对于自己享有之权益的怠慢行使,这一行为已切实对作为债权人的一方造成了损害,也就是说,因为债务人的迟缓行使,使得他无法如期偿还应当承担的对债权人的债务,这也是代位制度设立的初衷所在;
最后一个很重要的要点在于,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并不属于那种专属性质的,也就是说它不能仅限于特定个人所有或支配。
举例说,这其中包括了基于某些特殊关系诸如扶养、抚养、赡养、继承等等因素所形成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及赔偿请求权等诸多类型的权利。
二、代位权成立要件包括哪些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主要涵盖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其一,关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的,也就是通过合法途径形成的债权,并且该债权已经到期,到了应当清偿的时间节点。
只有具备这样的条件,债权人才能在后续的代位权行使中具备合法的基础。
其二,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情况。
这就意味着债务人本身有行使该权利的能力和义务,却消极对待,不去积极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利。
比如明明有款项可以收取,却故意拖延或不采取行动。
其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确实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如果债务人不行使权利,就会让债权人的债权面临无法实现的风险,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这种损害是实实在在存在的,而不是一种潜在的可能。
其四,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那种债权。
像基于扶养、抚养、赡养以及继承等关系所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这些债权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不能成为代位权的对象。
总之,只有当以上这些要件全部满足时,代位权才能够成立,债权人才能依法行使代位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代位权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
代位权的成立,那可是有一些特定条件的。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那可是得有合法的债权,而且这个债权还得到期。
啥意思。
就是说这个债权得是合法成立的,得确定是有效的,并且到了该履行的那个期限。
然后,债务人得怠于行使他到期的债权。
这可不是说随随便便不行动,而是说债务人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也不能通过仲裁的方式,去向次债务人去主张他所享有的那些带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再者,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他自己的。
像那些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还有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之类的权利,就不能被代位行使。
最后,得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才行。
也就是说,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这种行为,得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只有这几个条件全部都满足,代位权才能够成立。
当我们明晰了代位权成立条件包括哪些后,还需了解与之相关的一些重要内容。比如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问题,一般来说,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另外,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也值得关注,行使代位权后,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相应地,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如果您对代位权行使范围的具体界定、行使后的法律效果等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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