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不包括什么内容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其次,债务人需要有怠于行使他自己的已经到期的债权、从而给债权人带来了实际损失的行为;再者,必须满足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届满的条件;最后,该债权并不能成为专属于债务人个人所有、而应为债权人共同享有的那类。
然而,这里并不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例如,债务人若是积极地行使他自己的权利的话;又或者是在此中可能存在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存在着诸如无效或可撤销等法律上的漏洞与缺陷;另外,有些时候,债务人针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还未到履行日期等等。
总而言之,在具体事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和解析,以求得更为准确的判断,进而确认为否构成债权人代位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可以起诉保证人吗
债权人代位权可否向保证人进行追偿诉讼
在正常的法律体系框架中,我们往往无法直接向一般的保证人主张代位权利。
然而,对于连带保证人而言,这种权利却能得到适用。
依照法律规定,保证主要被划分为两种形式——即连带责任保证以及一般保证。
倘若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下,作为债务人的一方未能按照主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那么债权方便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来履行责任,或者是要求保证人在其所承诺的保证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保证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具体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实际效应是什么?
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之后,相应的法律效果在于使得债务人的相对方有责任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一旦债务得到全额清偿,则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法律层面上的债权债务关系随即终止。
同时,债务人与相对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亦随之消除。
所谓的“代位权”,即是当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尚未到期的债权,从而给债权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时,由债权人通过合法途径向相关地方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权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该部分债权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在探讨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不包括什么内容之后,我们还需要了解与之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要点。例如,当债权人成功行使代位权后,所取得的财产如何分配的问题。是直接归属于债权人,还是按照一定比例在债权人间分配,亦或是有其他特殊的规定呢?还有,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如果遇到债务人或者次债务人的抗辩,债权人应该如何应对?这些都是在处理债权人代位权相关事务时可能会面临的复杂情况。如果您对这些拓展内容或者债权人代位权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竭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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