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管辖原则是什么
关于行使债权人代位权之诉,应由被告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作为专属管辖权法院负责审理此类案件。
若涉及到此种情况下的两个或以上人民法院均具备法定管辖权时,债权人可选择向其中任何一家法院提起诉讼。
在代位权诉讼过程中,次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提出的抗辩理由,有权向债权人进行主张。
当债权人成功提起代位权诉讼后,若被判定代位权成立,则次债务人须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而在此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及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将自动终止。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其权利范围仅限于其自身的债权额度之内。
二、债权人代位权可以起诉保证人吗
债权人代位权可否向保证人进行追偿诉讼
在正常的法律体系框架中,我们往往无法直接向一般的保证人主张代位权利。
然而,对于连带保证人而言,这种权利却能得到适用。
依照法律规定,保证主要被划分为两种形式——即连带责任保证以及一般保证。
倘若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下,作为债务人的一方未能按照主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那么债权方便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来履行责任,或者是要求保证人在其所承诺的保证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保证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具体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实际效应是什么?
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之后,相应的法律效果在于使得债务人的相对方有责任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一旦债务得到全额清偿,则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法律层面上的债权债务关系随即终止。
同时,债务人与相对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亦随之消除。
所谓的“代位权”,即是当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尚未到期的债权,从而给债权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时,由债权人通过合法途径向相关地方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权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该部分债权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在了解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管辖原则是什么之后,我们还需要明白一些与之相关的要点。比如在实际的代位权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与整理是至关重要的环节,这关系到诉讼的成败。同时,诉讼时效的把握也不容忽视,错过时效可能导致债权人丧失胜诉权。这些因素都与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管辖原则有着内在的联系。如果您在处理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时,对这些相关的重要问题,如证据准备或者时效计算等仍有疑问,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的法律人士将竭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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