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不包括哪些内容
针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我们应该明确地记住,它仅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合法债权。
一般而言,如下几种情况并不包括在内:首先,那些专属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例如由抚养、抚养、赡养、继承等关系所衍生出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索赔、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特殊性质的权利。
其次,当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时,债权人的代位权无法实施。
再者,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着恶意串通,编造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债权人的代位权也无法得到施行。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实际事例中,对于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范围的确定,必须结合多种因素进行全面考虑,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具体的证据材料进行严谨的判断。
二、债权人代位权可以起诉保证人吗
债权人代位权可否向保证人进行追偿诉讼
在正常的法律体系框架中,我们往往无法直接向一般的保证人主张代位权利。
然而,对于连带保证人而言,这种权利却能得到适用。
依照法律规定,保证主要被划分为两种形式——即连带责任保证以及一般保证。
倘若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下,作为债务人的一方未能按照主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那么债权方便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来履行责任,或者是要求保证人在其所承诺的保证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保证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具体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实际效应是什么?
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之后,相应的法律效果在于使得债务人的相对方有责任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一旦债务得到全额清偿,则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法律层面上的债权债务关系随即终止。
同时,债务人与相对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亦随之消除。
所谓的“代位权”,即是当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尚未到期的债权,从而给债权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时,由债权人通过合法途径向相关地方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权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该部分债权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在了解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不包括哪些内容之后,我们还需要关注与之紧密相关的其他问题。例如,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需要遵循哪些程序?这直接关系到权利能否顺利实现。另外,当出现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享有债权时,代位权的行使顺序又是怎样的呢?这些都是在处理债权人代位权问题时可能会遇到的复杂情况。如果您对债权人代位权相关的程序、行使顺序等还有疑问,或者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了困扰,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我们的专业法律人士将竭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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