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绑架罪既遂的情形有哪些标准
在判断绑架罪既遂之依据时,通常会以行为主体是否已成功地劫持并实际掌控被害人为基准。
换言之,只要行为者已经进行过绑架行为,并且对人质实现了控制,那么即构成绑架罪的既遂状态,与此同时,并不需要行为者实现勒索财物或者达成其他非法企图。
这主要是由于绑架罪属于极为严重的暴力犯罪类型,其行为本身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极为突出。
二、绑架罪既遂标准是怎样的
绑架罪既遂的法律认定标准
绑架犯罪的既遂判定标准应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手段,使得受害者无法抵抗或出于恐惧而无法抗拒,从而实施非法绑架行为将对方从本人居住地或所在地点带走,并将其置留在行为人的直接管控之下,致使受害人彻底丧失行动自由;同时,犯罪嫌疑人在主观方面又存在着向他人勒索钱财的意图,无论该意图是否已经得以实现。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三、绑架罪既遂的构成要件包含哪些
绑架罪的成立要件包括哪些
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人为达到获取不正当财富的目的,以暴力手段拘禁他人,抑或是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行扣押,均构成了绑架罪。
此条款明确指出,犯罪意图仅仅是获取非法财富,故而,对于绑架罪行而言,无论是行为人仅仅想通过绑架并拘禁他人以勒索其财物,还是企图通过这种方式寻求任何形式的不合法利益,一旦他这样做并实际控制了受害者,那么就已经符合了绑架罪的主观与客观要素,从而构成了绑架罪行的既定事实。
然而,当行为人开始策划或执行绑架行动时,若因受害者的激烈抵抗或他人的及时干预等客观因素导致绑架计划未能成功实现,使得行为人无法真正控制受害者,那么这便构成了绑架罪的未遂形态。
绑架罪侵害的客体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以及个人财产的自主决定权力,这种犯罪行为也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和民主权利。
在犯罪行为实施前或实施期间,行为人若主动停止犯罪行为,应视为绑架罪的中止犯。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刑法条
文明确写出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勒索只是绑架罪的主观犯罪目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明文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构成绑架罪。
从文面上就表明,勒索财物仅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因此,绑架罪只要行为人出于勒索他人财物或其他不法目的而绑架挟持他人或实际控制他人的,即具备了绑架罪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构成了绑架罪的既遂。
在行为人着手实施绑架行为时,如果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的及时救助等客观原因,使绑架未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则构成绑架罪的未遂。
绑架罪的客体是人身权利和财产的自决权利,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行为人在预备绑架行为或者实施绑架行为的过程中自动放弃了犯罪,成立绑架罪的中止犯。
在探讨绑架罪既遂的情形有哪些标准时,我们要清楚这一罪名的严重性和复杂性。除了绑架行为完成且实际控制被害人这种常见的既遂标准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考虑。例如,即使绑架者尚未向被害人亲属提出勒索要求,但只要已经将被害人置于自己的实力控制之下,就可能被认定为既遂。而与之相关的,绑架过程中如果对被害人造成了人身伤害,这会对量刑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解救被绑架人的相关法律程序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如果您对绑架罪的认定、量刑或者与绑架相关的其他法律问题,比如被绑架人权益保护等还存在疑问,欢迎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竭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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