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保全的两种方法不包括哪些内容
在法律实践中,合同保全这一概念主要涵盖债权人享有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下列情况并不构成常见意义上的合同保全手段:例如,假设仅仅发生单纯的、未对债务人责任财产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合同变更,则此类情形一般而言不会纳入合同保全的范畴;又如,当一般的合同解除并未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时,同样不属于合同保全的适用范围;最后,假定合同的合法转让没有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任何负面影响的话,那么此种情形亦不能视为合同保全措施。
总的来说,要确定某种特定的行为究竟能否归为合同保全的措施之列,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了非正当的影响。
二、合同保全的撤销权要件有哪些内容和要求
在合同保全领域中,我们经常提及到的撤销权主要是指债权人撤销权与债务人撤销权两大类别。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具体包含以下四方面内容:
首先,债权人必须对债务人享有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可以实际执行的债权;
其次,债务人必须实施了有可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例如主动放弃已经到期的债权、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进行转让、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转让财产并且受让方明知此种情况等等;
再次,债务人的上述行为必须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最后,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合同保全的分类标准有哪些
在合同保全领域中,其主要划分为两大类别:代位权与撤销权。
其中,所谓代位权,即指当债务人为行使自身对于第三方所享有的权益时表现出拖延乃至不为,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下,为保障自身的诉讼利益,该债权人有权以上述权益的名义自行代理之,行使债务人对第三方所拥有的相关权利。
至于撤销权,它是指当债务人采取了某种可能导致其财产减少的行动,进而对债权人的债权构成威胁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当我们探讨合同保全的两种方法不包括哪些内容时,需要先明确合同保全主要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方法。那么不包括的内容可能与这两种方法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相关。例如在不涉及债权人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下,一些普通的合同变更或解除条款就不属于合同保全的范畴。又比如正常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协商调整,也不在合同保全范围内。如果您在合同相关事务中,对合同保全的具体内容、界限划分,或是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对哪些不属于合同保全的情况感到疑惑,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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