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宅基地房共同共有房产如何分割
农村宅基地房的共同共有分割,那可真不是件简单事儿。
一开始,得把共有人之间的那种关系给弄清楚,还要搞明白每个人对这房子的贡献到底有多大。
通常来说,共有人之间是可以坐下来好好商量,把分割的方式给确定下来的。
要是商量不拢,要是能分清各自的份额,那就按照份额来分割;要是实在分不清份额,一般就会平均分割。
不过,咱得特别注意,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那可是归集体所有的,在分割的时候可不能损害到集体的利益。
而且,如果共有人里面有的人不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那可就会对他分割得到的权益产生影响。
另外,分割的方式还得把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还有共有人的居住需求这些因素都考虑进去。
就比如说,那房子一直是谁在住,谁更需要这个房子来居住之类的。
在具体实施操作的时候,很可能就需要借助诉讼这样的法律途径,然后让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做出判决。
总之,农村宅基地房的共同共有分割得方方面面都考虑到,可不能马虎大意。
二、农村宅基地人均面积标准
农村宅基地人均面积的规范标准
对于耕地面积相对较少的平静或者山区县(市),其人均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处宅基地不超过200平方米;对于耕地资源丰富的平原或山区县(市),则每户宅基地面积限制在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
然而对于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面积则受限于不超过467平方米。
各县级市政府可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上述标准,确定更适合本区域的农村宅基地具体面积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三、农村宅基地能不能赠予已经有宅基地住户
农村宅基地的赠予对象能否包括已有宅基地的居民?
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被赋予或赠送的问题,依现行法规政策规定,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行赠与。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村民作为单一家庭单位,仅能合法持有一处宅基地,若已经出售、租赁或赠与了原有住宅,并再度提出申请时,将会受到禁止性规定的限制。
此外,针对宅基地的性质和用途而言,农民只享有使用而非所有的权限。
因此,无论是出于赠礼还是遗嘱继承的目的,所涉及的对象只能限于宅基地上的房屋本身,而非宅基地的所有权。
根据现行法律制度,农村村民作为家庭单位,可按需分配宅基地,但宅基地面积不宜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设定的标准。
对于那些人均土地有限、无法保证每户均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在充分尊重村民自由意志的前提下,启动程序,按相关标准确保农村村民的居住权益得以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在探讨农村宅基地房共同共有房产如何分割时,有诸多相关的复杂情况需要考量。除了房产的实际分割方式,与之紧密相连的居住权分配也是重要的一点。例如,在一些情况下,部分共有人可能对房屋有特殊的居住需求,这就需要在分割房产时综合权衡。同时,房屋分割后的维护和修缮责任划分也不容忽视,这关系到各方的权益保障。如果您正在面临农村宅基地房共同共有房产分割的难题,或者对分割后的居住权、维护责任等问题存在疑问,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的法律建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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