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最多羁押多久解除
原则上来说,公安部门对于犯罪嫌犯的拘禁时间主要依据案件性质及其进程作出判断及处理。针对普通刑事类案件,公安局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通常会给予其3天的拘留期限,若存在特殊原因,则可将此期限延长至1至4日不等;然而若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严重情节者,公安局有权将拘留期延长至30日。此外,公安机关在进行案件调查并羁押被告人期间,一般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时间;如遇案件情况复杂、时限已满但仍无法完成调查工作的情况,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整整一个月的期限;如果符合特定条件,还可以分别向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由他们批准或决定是否再延长两个月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公安机关立案后多久必须解除羁押
公安机关立案后,羁押期限的解除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判断。一般来说,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上述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若不存在上述情况,在侦查终结后,应及时解除羁押。
三、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为多久?
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四类特殊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公安部门对犯罪嫌犯的拘禁时间依据案件性质及进程决定。普通案件拘留3天,特殊原因可延长1至4日;严重情节者可延长至30日。案件调查期间,最长羁押不超过两个月,复杂案件可向检察院申请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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