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弃行为举证责任主体不包括什么
关于遗弃行为的证据收集工作,主要的责任承担者包括被遗弃者及其重要的证人和相关人员等等。然而,与遗弃行为并无直接关联性的第三方,例如与被遗弃者和遗弃者均没有任何联系的人士并不在此列。除此之外,那些并未直接接触或者参与到遗弃事件中的无关组织或机构,一般情况下也不会成为证据收集的责任承担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遗弃行为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范围
遗弃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法律责任方面,根据情节轻重,可能构成遗弃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一是被害人因被遗弃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二是精神损害赔偿,因遗弃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精神痛苦,可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例如,遗弃老人导致其生病住院,医疗费等物质损失应由遗弃者承担,同时老人因精神受创可主张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具体赔偿数额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如遗弃行为的严重程度、被害人的受损情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三、遗弃行为在法律上的免责情形有哪些?
遗弃行为在法律上一般很难有免责情形。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
通常情况下,只要存在遗弃行为,即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行为人确实无能力履行扶养义务且经相关部门救助后仍无法改善状况等极个别情形,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考量,但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免责,只是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综合各种因素进行适度从轻处理。总之,遗弃行为原则上是不能免责的,以维护被遗弃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序良俗。
遗弃行为的举证责任主体通常包括被遗弃者、相关证人等。不包括与遗弃行为毫无关联的第三方,比如与被遗弃者和遗弃者均无关系的陌生人。此外,未直接了解或参与遗弃事件的无关组织或机构一般也不属于举证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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