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判断双方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在雇主招聘并录用劳动力时,如果没有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仍然具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那么这种雇佣关系就被视为实际存在的劳动关系:
首先,劳资双方都必须应满足法律法规对于劳动主体资格的相关要求;
其次,雇主制定的各类劳动规程制度均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接受雇主的劳动监督与管理,并且在执行职务期间享有工资收入;
最后,劳动者提供的实际上是构成雇主要务核心内容的劳动服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如何确定双方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可从以下方面确定双方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一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若有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等能证明支付工资的相关材料。二是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如考勤管理、工作安排等方面体现出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劳动者从事的工作与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相关。具备以上要素中的两个及以上,一般可认定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例如,某员工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工资,且对其工作进行考勤管理,那么可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三、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
可从以下方面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一是签订的劳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劳务内容等;二是工作凭证,如考勤记录、工作任务单等,能体现劳务提供的时间、地点及工作内容;三是工资支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工资条等,证明劳务报酬的支付情况;四是工作中的沟通记录,如微信、邮件等,可反映劳务双方的交流及工作安排等。若上述证据不足,可寻找证人,证人需能证明劳务关系的存在及劳务提供的相关情况。总之,需综合多方面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即使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若雇主与劳动者满足法定劳动主体资格,雇主的劳动规程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雇主监督、享有工资,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服务于雇主核心业务,这样的雇佣关系被视为实际存在的劳动关系,不论其形式如何,法律都将予以认可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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